乘客公交车上被盗 司机该不该停车闭门等警察
生活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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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公交车上被盗 司机该不该停车闭门等警察
小編覺得挺不錯的,現在分享給大家,幫大家做個參考.
法制日報記者 張亦嶸 本報實習生 安妤
近日,廣東省廣州市的公交車上又發生了一起乘客被盜,司機停車閉門,不讓乘客下車,等警察來處理的事件。這天早晨上班時間,41路公交車上一位男乘客突然發現自己的手機被盜。于是,他告訴了司機。司機當即停車關門,不讓乘客下車,等待警察前來處理。半小時后警察趕來。此時正值上班高峰,司機的做法引起了諸多乘客的不滿:“你丟了手機與我有何相干?司機有什么權力把一車人扣下?”
幾個月前廣州公交車上就發生過類似的事件。此類事件全國不少大城市都有發生,如太原、鄭州、蘭州最近都發生過。
那么,司機該不該這么做?為此,記者今天走訪了中國政法大學相關的法律專家。
沒有具體的法律條文作依據司機做法沒有錯
司機閉門停車等警察的做法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但這種應急措施符合法律的精神。中國政法大學法理學研究所所長舒國瀅認為,司機的行為從民法角度應理解為:按合同法,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這里的“安全”不但指人身安全,也指財產安全。車上乘客被盜,司機采取緊急措施,正是其履行安全運營義務引出的一種附隨義務的應有做法。當然,關閉車門只是應急措施,司機應該馬上與警察取得聯系,根據警察的指示采取下一步行動。從公民有履行協助警方調查義務的角度看,更具正當性。盜竊發生后,受損的不僅是被盜乘客,更為嚴重的是公共秩序也遭到了破壞。司機的做法是協助警方調查,是公民應盡的義務。法的一個基本價值就在于維護一個健康運行的公共秩序。沒有有序的公共秩序,任何權利都難以實現,這也是公共利益的一種體現。盡管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在這個特定的情況下司機應該怎么做,但法律原則規定了每個公民都有維護公共秩序的義務,有協助公安機關調查的義務。所以,不但司機有義務采取緊急措施、協助警方調查,其他乘客也有如此義務,同時,對這事給自己造成的不利還有容忍義務。
“公交車司機應以大多數乘客利益為重”站不住腳
一個小偷究竟能損害多少公共利益?全車人的損失加起來肯定超過一部手機的價值,公交車司機不應以大多數乘客的利益為重嗎?不少乘客這樣說。
中國政法大學行政法研究所所長何兵說:這是一個怎么看待利益的問題,癥結在于怎么對待公共秩序與個人利益的沖突。個人利益與公共秩序發生沖突時,社會只能選擇公共秩序。人數是衡量公共利益的一個標準,但不能說一人對一車人,一車人的利益就是公共利益。這里的公共利益更體現為一個行為所帶來的社會效果,僅用物質價值衡量公共利益是不妥當的。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民法研究所副所長尹志強也肯定了這種說法。他說,如果一定要把公共秩序具體化,這位被盜乘客更接近“公共秩序的化身”,而司機的行為與滿足其他乘客的放行要求相比,哪個更能有助于恢復已被破壞的秩序是不言而喻的。所以“公交車應以大多數乘客利益為重”,放行乘客的說法是站不住腳的。公共秩序為什么要優先于個人利益,就在于它擁有的正義性,也在于它能使每個人從中受益。
維護公共秩序是政府責任更需要所有人努力
公交車上一次盜竊,間接的、直接的,幾乎一車人都成了受害者。公交公司既然有安全運輸義務,那么是否應對該類事件承擔一定責任呢?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黨委書記兼院長薛剛凌認為,盡管公交公司有這種義務,但鑒于公交車上的特殊環境,讓公司及其司售人員承擔完全的安全保障責任是不合理的,但應有的提示義務是要履行的,這就是說,他們的責任并非完全豁免。抓賊是誰的責任?保障公共場所的安全是政府中的公安部門的責任。但現實中,靠警方完全杜絕違法犯罪,是不可能的,他們只能盡力減少違法犯罪。所以,目前公交車上防范小偷最切實際的辦法還是要靠每個乘客保護好自己的財物,同時對警方調查盡協助義務,并容忍因發生盜竊帶給自己的不便。當然,緊閉車門也應當講人性化。比如,一個孕婦突然臨產,就要堅決放行。一般情況下,公民還是應該等警察來處理的,因為公共秩序事關每個人,一旦破壞,受損的幾乎是公交車上所有的人,反之,受益的也是每一個人。
本報北京6月4日訊
近日,廣東省廣州市的公交車上又發生了一起乘客被盜,司機停車閉門,不讓乘客下車,等警察來處理的事件。這天早晨上班時間,41路公交車上一位男乘客突然發現自己的手機被盜。于是,他告訴了司機。司機當即停車關門,不讓乘客下車,等待警察前來處理。半小時后警察趕來。此時正值上班高峰,司機的做法引起了諸多乘客的不滿:“你丟了手機與我有何相干?司機有什么權力把一車人扣下?”
幾個月前廣州公交車上就發生過類似的事件。此類事件全國不少大城市都有發生,如太原、鄭州、蘭州最近都發生過。
那么,司機該不該這么做?為此,記者今天走訪了中國政法大學相關的法律專家。
沒有具體的法律條文作依據司機做法沒有錯
司機閉門停車等警察的做法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但這種應急措施符合法律的精神。中國政法大學法理學研究所所長舒國瀅認為,司機的行為從民法角度應理解為:按合同法,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這里的“安全”不但指人身安全,也指財產安全。車上乘客被盜,司機采取緊急措施,正是其履行安全運營義務引出的一種附隨義務的應有做法。當然,關閉車門只是應急措施,司機應該馬上與警察取得聯系,根據警察的指示采取下一步行動。從公民有履行協助警方調查義務的角度看,更具正當性。盜竊發生后,受損的不僅是被盜乘客,更為嚴重的是公共秩序也遭到了破壞。司機的做法是協助警方調查,是公民應盡的義務。法的一個基本價值就在于維護一個健康運行的公共秩序。沒有有序的公共秩序,任何權利都難以實現,這也是公共利益的一種體現。盡管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在這個特定的情況下司機應該怎么做,但法律原則規定了每個公民都有維護公共秩序的義務,有協助公安機關調查的義務。所以,不但司機有義務采取緊急措施、協助警方調查,其他乘客也有如此義務,同時,對這事給自己造成的不利還有容忍義務。
“公交車司機應以大多數乘客利益為重”站不住腳
一個小偷究竟能損害多少公共利益?全車人的損失加起來肯定超過一部手機的價值,公交車司機不應以大多數乘客的利益為重嗎?不少乘客這樣說。
中國政法大學行政法研究所所長何兵說:這是一個怎么看待利益的問題,癥結在于怎么對待公共秩序與個人利益的沖突。個人利益與公共秩序發生沖突時,社會只能選擇公共秩序。人數是衡量公共利益的一個標準,但不能說一人對一車人,一車人的利益就是公共利益。這里的公共利益更體現為一個行為所帶來的社會效果,僅用物質價值衡量公共利益是不妥當的。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民法研究所副所長尹志強也肯定了這種說法。他說,如果一定要把公共秩序具體化,這位被盜乘客更接近“公共秩序的化身”,而司機的行為與滿足其他乘客的放行要求相比,哪個更能有助于恢復已被破壞的秩序是不言而喻的。所以“公交車應以大多數乘客利益為重”,放行乘客的說法是站不住腳的。公共秩序為什么要優先于個人利益,就在于它擁有的正義性,也在于它能使每個人從中受益。
維護公共秩序是政府責任更需要所有人努力
公交車上一次盜竊,間接的、直接的,幾乎一車人都成了受害者。公交公司既然有安全運輸義務,那么是否應對該類事件承擔一定責任呢?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黨委書記兼院長薛剛凌認為,盡管公交公司有這種義務,但鑒于公交車上的特殊環境,讓公司及其司售人員承擔完全的安全保障責任是不合理的,但應有的提示義務是要履行的,這就是說,他們的責任并非完全豁免。抓賊是誰的責任?保障公共場所的安全是政府中的公安部門的責任。但現實中,靠警方完全杜絕違法犯罪,是不可能的,他們只能盡力減少違法犯罪。所以,目前公交車上防范小偷最切實際的辦法還是要靠每個乘客保護好自己的財物,同時對警方調查盡協助義務,并容忍因發生盜竊帶給自己的不便。當然,緊閉車門也應當講人性化。比如,一個孕婦突然臨產,就要堅決放行。一般情況下,公民還是應該等警察來處理的,因為公共秩序事關每個人,一旦破壞,受損的幾乎是公交車上所有的人,反之,受益的也是每一個人。
本報北京6月4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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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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