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委托贷款 相关知识介绍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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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貸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來源的資金,委托業務銀行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業務。委托人包括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申請條件 委托人及借款人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事)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已在業務銀行開立結算賬戶;委托資金來源必須合法及具有自主支配的權利;申辦委托貸款必須獨自承擔貸款風險;需按照國家地方稅務局的有關要求繳納稅款,并配合受托人辦理有關代征代繳稅款的繳納工作;符合業務銀行的其他要求。期限、利率 委托貸款的期限,由委托人根據借款人的貸款用途、償還能力或根據委托貸款的具體情況來確定;
委托貸款利率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參照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制定的各類貸款利率商定,但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浮動的上限。
在委托貸款中,所涉及的委托貸款利率是由委托雙方自行商定,但是最高不能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和上浮幅度。自2004年起,商業銀行貸款利率浮動區間擴大到了(0.9,1.7),即商業銀行對客戶的貸款利率的下限為基準利率乘以下限系數0.9,上限為基準利率乘以上限系數1.7,金融機構可以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在人行規定的范圍內自行確定浮動利率。業務流程 委托人與借款人達成融資意向,協商確定貸款利率、期限等要素。
委托人與借款人在業務銀行開設結算賬戶,委托人向業務銀行出具《貸款委托書》,并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共同向銀行提出申請。
銀行受理客戶委托申請,進行調查并經審批后,對符合條件的客戶接受委托。委托貸款在現金池中的實際運用 隨著跨國公司在華投資的企業不斷增加,通過其在華總部對各個子公司實行資金的集中管理的需求也變得迫切起來。現金池管理正是一種在華興起的現金管理技術,用于優化利息和改善流動性。然而現金池的建立會導致不同法人實體帳戶之間的資金轉移,這種轉移沒有真實的貿易背景,形成公司間的借貸。在我國,公司間直接借貸是《貸款通則》所明令禁止的。
現金池的實際運營模式就是采用委托貸款的方式將資金在集團內部進行劃撥。委托貸款簡單說就是一方向另一方貸款,委托第三方(商業銀行)進行管理。商業銀行不承擔貸款損失風險,只負責按照委托人所指定的對象或投向、規定的用途和范圍、定妥的條件(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貸款。委托貸款被用作是繞開公司間借貸禁令的一種方法。
現金池的基本操作是,以公司總部的名義設立集團現金池賬戶,通過子公司向總部委托貸款的方式,每日定時將子公司資金上劃現金池賬戶。日間,若子公司對外付款時賬戶余額不足,銀行可以提供以其上存總部的資金頭寸額度為限的透支支付;日終,以總部向子公司歸還委托貸款的方式,系統自動將現金池賬戶資金劃撥到成員企業賬戶用以補足透支金額。根據事先約定,在固定期間內結算委托貸款利息,并通過銀行進行利息劃撥。
委托貸款排除了企業間借貸的禁令,使得企業有效地集中化管理現金成為了可能。委托貸款的外部風險 目前企業將委托貸款廣泛運用于現金池和第三方委托貸款之中。在現金池業務中,由于是在集團內部進行資金的借貸,因此在此業務中可能產生的風險系數幾乎為零。
我們所說的委貸風險主要體現于企業在外部通過委托貸款獲得資金的活動中。由于受托的金融機構在整個委托貸款的業務中只負責代為發放、監管使用、協助收回,并從中收取一定手續之外,不會對任何的形式的貸款風險承擔責任。因此,委托貸款中,借款人到期能不能如約償付借款的風險就直接落到了委托人身上。而往往委托業務的風險承擔者對風險的認識不足。委托貸款與銀行貸款的審批不同,從貸款的投向到審批沒有一套科學、系統、嚴謹的程序,也相對缺少統一、規范的標準。因此在無形之中加大了委貸可能存在的風險。
其次,在委托貸款中銀行根據委托人確定的委托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來代為發放貸款,在整個委托貸款的過程中,銀行一直處于被動地位。加之銀行從中收取的手續費只是按照貸款額的固定比率收取。同時銀行不必對此貸款承擔風險。因此在該業務中,銀行缺少一定的積極性,在監督貸款的投放和收回上缺少動力,導致了在委托貸款的監管上出現漏洞。而最終的風險壓力還是加在了委托人身上。
在近些年,作為委托人的企業和銀行受到各自利益的驅使,由委托人和銀行進行合作,變相委托貸款的案件時有發生。一方面,銀行在發放貸款的時候可能受到多方面的制約,限制了他們的放貸能力。在這樣的情況下,銀行就很可能會拉來一家公司的存款,然后以委托貸款的名義貸出去,從中收取利息。銀行往往和這家公司協議,給予高出存款的利息。存款作為委托貸款發放,同時委托貸款的風險責任由銀行承擔。對于放貸企業來說即無須承擔風險,又可以從中收取一筆額外的收入,何樂而不為呢?另一方面,在委托貸款中,委托人與借款人之間大多是關聯企業,存在一定的內在關系。借款人為了逃避銀行貸款的嚴格審查,可以選擇委托貸款的方式達到融資,而且一般都會高于企業的授信額度。委托貸款中所涉及到的業務費用 采用委托貸款模式進行放款和貸款,主要會涉及到以下幾筆費用的支出:
首先是委托貸款手續費:銀行接受委托人申辦委托貸款,按委托貸款金額、借款期限、違約行為等約定條款按比例向委托人收取手續費。
其次是借款合同的印花稅。在一般的委托貸款交易中,一筆交易交一次印花稅,每筆委托貸款要按貸款金額的萬分之0.5繳納印花稅。在基于委托貸款的現金池模式下,一般是由企業和當地稅務局進行協商,制定一定期限內的貸款總額,并按萬分之0.5的稅率定期上繳印花稅。
最后是就是委托貸款中所涉及的利息費用。在現金池模式下,帳戶間相互借貸資金的利率應當在央行規定的存、貸款基準利率的區間內。一旦利率超出該范圍,就可能因涉嫌轉移定價而遭到稅務部門的置疑。委托貸款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不能以凈額列報和納稅,每筆利息收入要按利息額5%繳納營業稅,可以由銀行代為扣繳的。而所產生的所得稅費用則由企業自行繳納。
此外值得提醒的是,在新稅法46條中嚴格規定了反資本弱化的條款。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但是債權性投資和權益性投資的比例到底是怎樣一個標準目前還未出臺,相關的比例和規定尚須等到稅務當局發布公文后才能予以確認。企業發放委托貸款時的會計處理 在之前,企業可以通過設立“委托貸款”一級科目,下設“本金”、“利息”、“減值準備”三個明細科目對委托貸款進行核算,但是在2007年實行的新《企業會計準則》中取消了“委托貸款”該會計科目。并在《企業會計制度》第二章第十六條的規定:企業的委托貸款,應視同短期投資進行核算。但是,委托貸款應按期計提利息,計入損益;企業按期計提的利息到付息期不能收回的,應當停止計提利息,并沖回原已計提的利息。期末時,企業的委托貸款應按資產減值的要求,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
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對于一年期(包括一年)以下的委托貸款,在企業“短期投資”科目下進行核算。而一年以上的委托貸款,則比較復雜,需要設置“長期債權投資-其他長期債權投資(本金、應計利息)”科目進行核算。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A公司于2007年1月1日,委托銀行發放貸款500萬元,在發放委托貸款的時候支付銀行手續費18萬元。銀行將這筆500萬的資金貸給B企業并按季進行結息,委托貸款的期限為1年,年利率為6%。
那么A公司的帳務處理如下:
1.匯出存款并支付相關的手續費
借:短期投資------委托貸款 5,000,000
財務費用------手續費 180,000
貸:銀行存款 5,180,000
2.每月月末企業計提利息
借:短期投資------應計利息 25,000
貸:投資收益 25,000
3.銀行每月向B企業收回貸款利息(5,000,000×6%÷4=75,000),并按照《營業稅》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代扣代繳營業稅(75,000×5%=3,750)。銀行同時還要向A公司支付利息,該利息是扣除營業稅后的數額(75,000-3,750=71,250)。收回利息后,A公司根據銀行轉來的相關的代扣稅款通知單及相關原始憑證做相應的會計處理。
借:投資收益 3,750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3,750
借:銀行存款 71,250
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3,750
貸:短期投資------應計利息 75,000
5.收回貸款本金時
借:銀行存款 5,000,000
貸:短期投資------委托貸款 5,000,000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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