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申请条怎么写啊?
                                                            生活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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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租房申请条怎么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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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舉例如下:1、廉租住房租金補貼申請條件:   (1)家庭成員至少一人具有五城區(含高新區)非農業戶口且實際居住;(2)家庭年收入符合最低收入居民家庭標準為8000元/年以下;(3)無房居住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4)家庭人數為2人以上,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  2、提供廉租住房申請材料具體注意事項:  (1)在提供申請材料時,需有文字說明、加蓋公章、經辦人、 負責人簽字并留辦公電話及日期;(2)必須使用藍黑或碳素墨水書寫;(3) 申請人必須在申請表格上簽字。
尊敬 “廉租房申請書怎么寫”困擾了很多申請廉租房的朋友,如果你還為“廉租房申請書怎么寫”頭疼的話,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怎么寫廉租房申請書吧!下面我給大家提供了一份廉租房補助申請書范本。尊敬的xx領導: 我叫xx,最近單位在佳節來臨之際,準備給有經濟困難的職工解決困難,補發一定數量的困難補助。結合本人實際情況,同時考慮到單位的難處,經再三深思熟慮后,決定向單位申請困難補助。申請原因如下: 1、因單位進行舊房改造,將所居住的舊房拆除,本人需在外租房居住。雖拆遷辦已解決部分房屋租金,但是由于大環境的影響,房屋租賃價格普遍提高,本人任需負擔一定金額的房屋租賃費用。 2、本人一家老少三代,孩子已經成年。老人年歲已高。現在家庭經濟困難,承擔能力有一定的困難。 鑒于自身原因頗多,以上所述兩條為特殊情況,其他均可克服。本人現月收入僅千余元,隨著物價的上漲和收入的限制,承受能力實在有限,無力承擔高昂的開銷。為了能讓自己能安心生活,更好的工作,同時也考慮到單位的經濟狀況和難處,特此向單位申請一定的困難補助,請單位酌情解決!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年月日
無非就是簡短的闡述自己多么迫切的需要政府廉租房,一下有詳細規定,你可以看一下,盡量照這個寫。新申請家庭即可持身份證、戶口本、婚姻證明等證明文件到戶口所在地居委會領取《申請表》;正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憑《廉租住房保障證》(含臨時)領取《申請表》,如果無法提供《廉租住房保障證》的,需按照新申請家庭進行受理,所涉及到的各項政策按新受理家庭對待具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得申請: (一)單身(含離異)申請人未滿35周歲。但經民政部門認定的社會救濟、社會救助的孤兒除外; (二)離婚不足2年的; (三)在5年之內有住房轉讓行為且轉讓住房的建筑面積超過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不納入保障范圍。但申請家庭成員中直系親屬因患重大疾病轉讓住房并提供有關證明的除外; (四)領取城鎮居民社會保障金的被拆遷人,在拆遷補償中已按《石家莊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四十五條規定政策獲得補償安置的; (五)掛靠戶口所掛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六)擁有轎車或經營性機動車的; (七)興建、購買商業用房或高標準裝修現有住房的; (八)出資安排子女出國留學或就讀高收費學校你看一下申請條件,希望能夠幫到你。
本人姓名___、身份證號__、公租房號__因工作單位____距本公租房太遠,上班很不方便,已征得姓名__本人同意,現申請與姓名____、身份證號____、公租房號____互換公租房,已征得姓名__本人同意,請予批準。
申請廉租房保障時,申請人需提交哪些資料? (一)書面申請、申請表及家庭成員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離異或喪偶的要提供相關證明; (二)在戶籍所在地、實際居住地或外地擁有房產的證明資料,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所擁有的其他房產的證明資料;承租住房的,須提供租賃合同;有工作單位的,須提交單位住房分配情況證明; (三)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的上一年度收入證明 (工資收入含獎金、各類補貼、加班費或其他收入),以及上一年度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或單位代扣代繳憑證;未就業的,須提供失業證或其他相關證明;個體工商戶或投資辦企業的,須提供營業執照和上一年度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及相關繳稅憑證; (四)屬市民政局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難家庭和市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家庭的,須提供《太原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太原市低收入困難家庭證》或《太原市工會特困職工證》; (五)屬烈士遺屬、優撫對象、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和離職人員、轉業復員軍人、孤老、殘疾人的,須提供相關證明; (六)家庭資產情況及其證明材料; (七)《誠信承諾書》。--------------------希望對你有幫助
第一條 為規范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機制,根據《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工作。 第四條 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簡稱申請家庭)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家庭人均收入符合當地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收入標準; (二)申請家庭人均現住房面積符合當地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面積標準; (三)申請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為當地非農業常住戶口; (四)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 (五)符合當地廉租住房政策規定的其他標準。 第五條 申請廉租住房,應當由申請家庭的戶主作為申請人;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家庭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申請人應當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受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下列申請材料: (一)民政部門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證明或政府認定有關部門或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 (二)申請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居住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現住房證明; (三)申請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四)地方政府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人為非戶主的,還應當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共同簽名的書面委托書。 第六條 受理機關收到廉租住房申請材料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資料的次日起計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材料齊備后,受理機關應當及時簽署意見并將全部申請資料移交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條 接到受理機關移交的申請資料后,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民政等部門組成審核小組予以審核。并可以通過查檔取證、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狀況進行調查。申請家庭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審核決定。 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申請人的戶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單位將審核決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 第八條 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登記,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經公示有異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在10日內完成核實。經核實異議成立的,不予登記。對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第九條 對于已登記的、申請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實物配租的家庭,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條件排隊輪侯。經民政等部門認定的由于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優撫對象、重度殘疾等原因造成困難的家庭可優先予以解決。 輪侯期間,申請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申請人應當及時告知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核后,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對變更情況進行變更登記,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取消資格。 第十條 已準予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應當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協議》。協議應當明確租賃住房補貼標準、停止廉租住房補貼的規定及違約責任。租賃補貼家庭根據協議約定,可以根據居住需要,選擇適當的住房,在與出租人達成租賃意向后,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經審查同意后,方可與出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并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標準向該家庭發放租賃補貼,用于沖減房屋租金。 第十一條 已準予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與廉租住房產權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合同應當明確廉租住房情況、租金標準、騰退住房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內容。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繳納租金,并按約定的期限騰退原有住房。 確定實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則上不再享有實物配租資格,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視情況采取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其它保障方式對其實施住房保障。 第十二條 已準予租金核減的家庭,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租金核減認定證明,到房屋產權單位辦理租金核減手續。 第十三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發放租賃住房補貼、配租廉租住房或租金核減后一個月內將結果在一定范圍內予以公布。 第十四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會同民政等相關部門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狀況進行復核,并根據復核結果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資格、方式、額度等進行及時調整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十五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發放租賃補貼,或者停止租金核減: (一)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出當地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收入標準的; (三)因家庭人數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面積超出當地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住房標準的; (四)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五)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六)連續六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十六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后,應當在5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說明理由。享受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將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規定的期限內退回。逾期不退回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對已批準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各地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細則。 第十九條 納入廉租住房管理的其它家庭的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辦法,由各地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比照本辦法自行制定。
                        
                        
                        尊敬 “廉租房申請書怎么寫”困擾了很多申請廉租房的朋友,如果你還為“廉租房申請書怎么寫”頭疼的話,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怎么寫廉租房申請書吧!下面我給大家提供了一份廉租房補助申請書范本。尊敬的xx領導: 我叫xx,最近單位在佳節來臨之際,準備給有經濟困難的職工解決困難,補發一定數量的困難補助。結合本人實際情況,同時考慮到單位的難處,經再三深思熟慮后,決定向單位申請困難補助。申請原因如下: 1、因單位進行舊房改造,將所居住的舊房拆除,本人需在外租房居住。雖拆遷辦已解決部分房屋租金,但是由于大環境的影響,房屋租賃價格普遍提高,本人任需負擔一定金額的房屋租賃費用。 2、本人一家老少三代,孩子已經成年。老人年歲已高。現在家庭經濟困難,承擔能力有一定的困難。 鑒于自身原因頗多,以上所述兩條為特殊情況,其他均可克服。本人現月收入僅千余元,隨著物價的上漲和收入的限制,承受能力實在有限,無力承擔高昂的開銷。為了能讓自己能安心生活,更好的工作,同時也考慮到單位的經濟狀況和難處,特此向單位申請一定的困難補助,請單位酌情解決!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年月日
無非就是簡短的闡述自己多么迫切的需要政府廉租房,一下有詳細規定,你可以看一下,盡量照這個寫。新申請家庭即可持身份證、戶口本、婚姻證明等證明文件到戶口所在地居委會領取《申請表》;正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憑《廉租住房保障證》(含臨時)領取《申請表》,如果無法提供《廉租住房保障證》的,需按照新申請家庭進行受理,所涉及到的各項政策按新受理家庭對待具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得申請: (一)單身(含離異)申請人未滿35周歲。但經民政部門認定的社會救濟、社會救助的孤兒除外; (二)離婚不足2年的; (三)在5年之內有住房轉讓行為且轉讓住房的建筑面積超過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不納入保障范圍。但申請家庭成員中直系親屬因患重大疾病轉讓住房并提供有關證明的除外; (四)領取城鎮居民社會保障金的被拆遷人,在拆遷補償中已按《石家莊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四十五條規定政策獲得補償安置的; (五)掛靠戶口所掛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六)擁有轎車或經營性機動車的; (七)興建、購買商業用房或高標準裝修現有住房的; (八)出資安排子女出國留學或就讀高收費學校你看一下申請條件,希望能夠幫到你。
本人姓名___、身份證號__、公租房號__因工作單位____距本公租房太遠,上班很不方便,已征得姓名__本人同意,現申請與姓名____、身份證號____、公租房號____互換公租房,已征得姓名__本人同意,請予批準。
申請廉租房保障時,申請人需提交哪些資料? (一)書面申請、申請表及家庭成員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離異或喪偶的要提供相關證明; (二)在戶籍所在地、實際居住地或外地擁有房產的證明資料,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所擁有的其他房產的證明資料;承租住房的,須提供租賃合同;有工作單位的,須提交單位住房分配情況證明; (三)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的上一年度收入證明 (工資收入含獎金、各類補貼、加班費或其他收入),以及上一年度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或單位代扣代繳憑證;未就業的,須提供失業證或其他相關證明;個體工商戶或投資辦企業的,須提供營業執照和上一年度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及相關繳稅憑證; (四)屬市民政局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難家庭和市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家庭的,須提供《太原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太原市低收入困難家庭證》或《太原市工會特困職工證》; (五)屬烈士遺屬、優撫對象、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和離職人員、轉業復員軍人、孤老、殘疾人的,須提供相關證明; (六)家庭資產情況及其證明材料; (七)《誠信承諾書》。--------------------希望對你有幫助
第一條 為規范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機制,根據《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工作。 第四條 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簡稱申請家庭)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家庭人均收入符合當地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收入標準; (二)申請家庭人均現住房面積符合當地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面積標準; (三)申請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為當地非農業常住戶口; (四)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 (五)符合當地廉租住房政策規定的其他標準。 第五條 申請廉租住房,應當由申請家庭的戶主作為申請人;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家庭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申請人應當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受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下列申請材料: (一)民政部門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證明或政府認定有關部門或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 (二)申請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居住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現住房證明; (三)申請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四)地方政府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人為非戶主的,還應當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共同簽名的書面委托書。 第六條 受理機關收到廉租住房申請材料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資料的次日起計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材料齊備后,受理機關應當及時簽署意見并將全部申請資料移交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條 接到受理機關移交的申請資料后,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民政等部門組成審核小組予以審核。并可以通過查檔取證、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狀況進行調查。申請家庭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審核決定。 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申請人的戶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單位將審核決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 第八條 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登記,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經公示有異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在10日內完成核實。經核實異議成立的,不予登記。對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第九條 對于已登記的、申請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實物配租的家庭,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條件排隊輪侯。經民政等部門認定的由于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優撫對象、重度殘疾等原因造成困難的家庭可優先予以解決。 輪侯期間,申請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申請人應當及時告知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核后,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對變更情況進行變更登記,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取消資格。 第十條 已準予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應當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協議》。協議應當明確租賃住房補貼標準、停止廉租住房補貼的規定及違約責任。租賃補貼家庭根據協議約定,可以根據居住需要,選擇適當的住房,在與出租人達成租賃意向后,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經審查同意后,方可與出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并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標準向該家庭發放租賃補貼,用于沖減房屋租金。 第十一條 已準予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與廉租住房產權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合同應當明確廉租住房情況、租金標準、騰退住房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內容。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繳納租金,并按約定的期限騰退原有住房。 確定實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則上不再享有實物配租資格,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視情況采取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其它保障方式對其實施住房保障。 第十二條 已準予租金核減的家庭,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租金核減認定證明,到房屋產權單位辦理租金核減手續。 第十三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發放租賃住房補貼、配租廉租住房或租金核減后一個月內將結果在一定范圍內予以公布。 第十四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會同民政等相關部門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狀況進行復核,并根據復核結果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資格、方式、額度等進行及時調整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十五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發放租賃補貼,或者停止租金核減: (一)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出當地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收入標準的; (三)因家庭人數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面積超出當地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住房標準的; (四)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五)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六)連續六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十六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后,應當在5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說明理由。享受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將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規定的期限內退回。逾期不退回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對已批準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各地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細則。 第十九條 納入廉租住房管理的其它家庭的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辦法,由各地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比照本辦法自行制定。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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