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抵押贷款条件
依據2016年3月15日出臺的《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借款人以農民住房所有權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權作抵押申請貸款的,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2.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權及宅基地使用權沒有權屬爭議,依法擁有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頒發的權屬證明,未列入征地拆遷范圍;
3.除用于抵押的農民住房外,借款人應有其他長期穩定居住場所,并能夠提供相關證明材料;4.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書面同意宅基地使用權隨農民住房一并抵押及處置。5.以共有農民住房抵押的,還應當取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
在2016年3月15日出臺的《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之前,根據《擔保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宅基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能抵押。
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是指在不改變宅基地所有權性質的前提下,以農民住房所有權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農民住房所有人發放的、在約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貸款。
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