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管理学科,计算机学院学科经费使用与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和加強學院學科的建設和運行管理,促進學院學科建設,保證有限的資金發(fā)揮最大的效益,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章 經費使用原則
第二條:學科建設經費來源包括國家及省、學校各級主管部門投入及配套、學院以及學科自籌。
第三條:學科建設項目經費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挪用于非學科隊伍人員經費開支和與學科建設目標不符的開支。學科經費的管理和使用嚴格按照學校財務制度執(zhí)行。
第四條:學科建設經費的使用管理實行學科帶頭人責任制,學院對學科建設資金的使用進行全程跟蹤。
第三章 經費的使用范圍
第五條:學科建設所必需的小型儀器設備、設備維護、圖書資料、軟件建設、檔案建設、硬件建設。
第六條:科學研究費用(課題立項,指縱向課題申報過程中發(fā)生的費用;發(fā)表論文版面費,僅限核心期刊和SCI、EI、ISTP檢索刊物;專著版面費(優(yōu)先申請學校層面支持);專利申請費(優(yōu)先申請學校層面支持)、成果鑒定費;研究生課程建設等。
第七條:學科團隊教師學術交流所必需的差旅費(包括學科建設對外宣傳與聯絡費)以及承辦學術研討會的有關費用支出。
第八條:聘請校外專家、學者講學的差旅費、講學酬金、接待費(宿費、餐費、考察費)。
第九條:以下費用不得在學科建設經費中列支:
1、本學科教師自行聯系出國及赴港、澳、臺的進修、訪問費用;
2、未列入學科計劃的儀器設備購置經費;
3、一般性勞務費、各類勞保福利、講課費、招待費等;
4、個人在國內外攻讀學位發(fā)生的費用等。
第四章 經費的報銷
第十條:學科帶頭人為經費使用責任人。學科成員報銷須學科方向負責人簽字,報學科帶頭人審批;學科帶頭人報銷經費,須由學科中某方向負責人簽字,報學院院長審批(學科帶頭人是院長,則由主管學科建設的副院長審批)。學科帶頭人每年應向該學科全體人員公布一次學科建設經費使用情況。
第十一條:報銷項目必須事先通報學科帶頭人或學科方向帶頭人方可報銷。版面費報銷時必須提供發(fā)表的論文原件或三大檢索證明才能報銷。
第十二條:本細則從頒布之日起執(zhí)行。
計算機學院
2012-4-16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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