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练软考知识点整理-项目合同的类型
買方與賣方的風險分擔由合同類型決定。通常所選擇的合同類型以及具體的合同條款和條件,決定著合同雙方各自承擔的風險水平。
按項目付款方式劃分的合同分類:
(1)總價合同
? ?總價合同又稱固定價格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確定一個完成項目的總價,承包人據此完成項目全部合同內容的合同。
? ?這種合同類型能夠使建設單位在評標時易于確定報價最低的承包商,易于進行支付計算。適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確計算、工期較短、技術不太復雜、風險不大的項目,同時要求發包人必須準備詳細全面的設計圖紙和各項說明,使承包人能準確計算工程量。
? ?總價合同也可以為達到或超過項目目標(如進度交付日期、成本和技術績效,或其他可量化、可測量的目標)而規定財務獎勵條款。另外也允許根據條件變化(如通貨膨脹、某些特殊商品的成本增降),以事先確定的方式對合同價格進行最終調整。
? (1.1)固定總價合同(FFP)。FFP是最常用的合同類型。大多數買方都喜歡這種合同,因為采購的價格在一開始就確定,并且不允許改變(除非工作范圍發生變更)。賣方有義務完成工作,并且承擔因不良績效導致的任何成本增加。在FFP合同下,買方應該準確定義擬采購的產品和服務,對采購規范的任何變更都會增加買方的成本。
? (1.2)總價加激勵費用合同(FPIF)。這種總價合同為買方和賣方提供了一定的靈活性,允許一定的績效偏離,并對實現既定目標給予財務獎勵。財務獎勵通常與賣方的成本、進度或技術績效有關。績效目標一開始就要制定好,而最終的合同價格要待全部工作結束后根據賣方績效來確定。在FPIF合同中,要設置價格上限,賣方必須完成工作并且要承擔高于上限的全部成本。
? (1.3)總價加經濟價格調整合同(FP—EPA)。如果賣方的履約期將跨越相當長的時期(數年),就應該使用本合同類型。它有利于買賣方之間維持多種長期關系。它是一種特殊的總價合同,允許根據條件變化(如通貨膨脹、某些特殊商品的成本增降),以事先確定的方式對合同價格進行最終調整。EPA條款必須規定用于準確調整最終價格的、可靠的財務指數。FP—EPA合同試圖保護買方和賣方免受外界不可控情況的影響。
(2)成本補償合同
? ?此類合同是由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為完成工作而發生的全部合法實際成本(可報銷成本),并且按照事先約定的某一種方式外加一筆費用作為賣方的利潤。成本補償合同也可為承包人超過或低于預定目標(如成本、進度或技術績效目標)而規定財務獎勵條款。
? ?在這類合同中,發包人須承擔項目實際發生的一切費用,因此也承擔了項目的全部風險。承包人由于無風險,其報酬往往也較低。這類合同的缺點是發包人對工程造價不易控制,承包人也往往不注意降低項目成本。
? ?這類合同主要適用于以下項目:需立即開展工作的項目、對項目內容及技術經濟指標未確定的項目、風險大的項目。
? (2.1)成本加固定費用合同(CPFF)。為賣方報銷履行合同工作所發生的一切可列支成本,并向賣方支付一筆固定費用,該費用以項目初始成本估算的某一百分比計算。費用只能針對已完成的工作來支付,并且不因賣方的績效而變化。除非項目范圍發生變更,否則費用金額維持不變。
? (2.2)成本加激勵費用合同(CPIF)。為賣方報銷履行合同工作所發生的一切可列支成本,并在賣方達到合同規定的績效目標時,向賣方支付預先確定的激勵費用。在CPIF合同中,如果最終成本低于或高于原始估算成本,則買方和賣方需要根據事先商定的成本分攤比例來分享節約部分或分擔超出部分。例如,基于賣方的實際成本,按照80/20的比例分擔(分享)超過(低于)目標成本的部分。
? (2.3)成本加獎勵費用合同(CPAF)。為賣方報銷一切合法成本,但只有在賣方滿足合同規定的、某些籠統主觀的績效標準的情況下,才向賣方支付大部分費用。完全由買方根據自己對賣方績效的主觀判斷來決定獎勵費用,并且通常不允許申訴。
(3)工料合同
? ?工料合同又稱時間與材料合同(T+M合同),是兼具成本補償合同和總價合同的某些特點的混合型合同。在不能很快編寫出準確工作說明書的情況下,經常使用工料合同來增加人員、聘請專家和尋求其他外部支持。這類合同與成本補償合同的相似之處在于,它們都是開口合同,合同價因成本增加而變化。在授予合同時,買方可能并未確定合同的總價值和采購的準確數量。因此,如同成本補償合同,工料合同的合同價值可以增加。很多組織要求在工料合同中規定最高價值和時間限制,以防止成本無限增加。另外,由于合同中確定了一些參數,工料合同又與固定單價合同相似。當買賣雙方就特定資源的價格(如高級工程師的小時費率或某種材料的單位費率)迭成一致意見時,買方和賣方也就預先設定了單位人力或材料費率(包含賣方利潤)。
? ?這類合同的適用范圍比較寬,其風險可以得到合理的分攤,并且能鼓勵承包人通過提高工效等手段從成本節約中提高利潤。這類合同履行中需要注意的問題是雙方對實際工作量的確定。
按范圍劃分的合同分類:
(1)總承包合同
? ?總承包合同也稱“交鑰匙合同”,發包人把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從開始立項、論證、設計、采購、施工到竣工的全部任務,一并發包給一個具備資質的承包人。
? ?這種承包方式有利于充分發揮那些在工程建設方面具有較強的技術力量、豐富的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的大承包商的專業優勢,保證工程的質量和進度,提高投資效益。采用總承包的方式進行承包,發包人和承包人要簽訂總承包合同。這種總承包合同既可以用一個總合同的形式,也可以用若干個合同的形式來簽訂。
(2)單項工程承包合同
? ?發包人將信息系統工程建設的不同工作任務,分別發包給不同的承包人。
? ?單項工程承包方式有利于吸引較多的承包人參與投標競爭,使發包人有更大的選擇余地;也有利于發包人對建設工程的各個環節、各個階段實施直接的監督管理。缺點是各個單項工程在技術標準、工作范圍、進度、資源等方面的協調和銜接容易出現問題。
這種發包方式較適用于那些對工程建設有較強管理能力的發包人。
(3)分包合同
? ?總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項目,再發包給子承包單位。
? ?它是指工程總承包人承包建設工程以后,將其承包的某一部分或某幾部分工程,再發包給其他承包人,與其簽訂承包合同項下的分包合同。
? ?簽訂分包合同應當同時具備兩個條件:第一,承包人只能將自己承包的非關鍵、非主體部分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人,而且不可以進行二次分包;第二,分包工程必須經過發包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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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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