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源软件能够赚到钱吗
生活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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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源软件能够赚到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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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紅旗的總裁趙曉亮曾經用一個關于飲水的比喻來解釋開源軟件企業是如何賺錢的,大意是人每天都要喝大量的水,但飲水是在不同的環境下、不同的條件下進行的。雖然原料都是水,但性質已經發生了改變。而且水的加工程序越多,大家喝起來就越放心。Linux廠商也是同樣的價值,大家的源頭都是水,但水經過加工、處理,已經與原生態發生了很多變化,而且讓喝水的人產生了很多安全感。安全感來自對生產瓶裝水的廠商的品牌、技術實力的信任度,來自于對正規大廠的服務能力、可持續發展的信任度等。因此,“開源基礎上的商業模式,應該就是服務的模式,通過增值服務來收取費用。”[張杰,中國計算機用戶,Linux跨越分水嶺 不僅是愛好者的天堂,2005年7月] 這一比喻乍看起來很有道理,似乎很能說明開源軟件是如何賺錢的,但仔細一想,發覺并沒有說到點子上:它說明的是開源軟件公司的軟件服務業務是如何賺錢的,并沒有說明開源軟件本身能不能賺到錢! IBM、SUN、HP等公司大肆炒作“開源”,是因為它們可以銷售出更多的基于開源軟件的硬件;中科紅旗、紅帽、拓林思等公司不遺余力地推廣“開源運動”,是因為它們可以銷售出更多的基于開源軟件的軟件服務。不錯,硬件和服務都可以賺到錢,這是毋庸置疑的,因為硬件也好,服務也罷,都屬于傳統的商品,遵循傳統的商業模式。但這一切并沒有說明開源軟件——與傳統的商業軟件不同的特殊產品——能不能賺到錢。畢竟,開源軟件和自然界中的水不同,是軟件人員辛苦勞動的成果而不是老天爺的恩賜,如果不能賺錢的話是無法實現長久的可持續發展的。 在探討開源軟件能否賺錢之前,首先需要區分很多人都混淆不清的兩個概念——“開源軟件”和“自由軟件”。這兩個概念既有聯系,又有區別。一個很重要的區別在于:開源軟件是可以用來賺錢,而自由軟件是不能用來賺錢的。 所謂“自由軟件”,按照“自由軟件運動”創始人斯托爾曼(Stallman)的定義,是具備以下四個自由度的軟件: (1)可以自由地運行; (2)可以自由地拷貝; (3)可以自由地修改; (4)可以自由地再發行。 “自由軟件”的英文名為“Free software”。而“FREE”在英語中有兩個含義,一為“自由”,二為“免費”。斯托爾曼堅持“Free software”的本質是“自由”而非“免費”,并特意用“自由”的中文拼音“ZIYOU”來提醒我們廣大的中國同胞不要將其翻譯為“免費軟件”。然而,筆者固執地認為,“Free software”的本質在于“免費”而不是“自由”。因為與自由軟件相反的商業軟件也可以讓你“自由”地使用、拷貝、改寫和再發布——只要你支付了足夠多的錢!斯托爾曼之所有堅持使用“自由”這個詞,筆者以小人之心惡毒地猜度其原因在于“自由”這個詞顯得比較崇高、比較有正義感,能夠更多地得到人們的擁護和追隨。 “自由軟件運動”倡導軟件這種知識產品應該免費共享,并創造出GPL(通用公眾許可協議)這一許可協議來保證和保護同道中人彼此共享軟件產品。GPL的基本原則就是:你可以“自由”地運行、拷貝、修改和再發行使用GPL授權的軟件,但你也必須允許別人也能“自由”地運行、拷貝、修改和再發行該軟件以及你在該軟件的基礎上加以修改而形成的衍生軟件產品。“自由軟件運動”強烈反對知識產權,尤其是知識產權中的專利權,明確反對以申請專利的形式將軟件產品據為私人所有。為了表達對“知識產權”——Copyright——的憎惡,斯托爾曼生造了一個單詞——Copyleft。 由此可見,由于自由軟件的擁有者已經徹底地宣布放棄了自己對其產品的專利權利,因此,自由軟件失去了成為商品的必要條件,自然也就無法通過商品交易的形式而賺錢,只能借助自由軟件社區的成員的志愿勞動而加以延續。 “自由軟件運動”所倡導的這種在軟件領域內“我為人人,人人為我”的互助理念固然值得敬佩,然而,我們并不能因此而鄙視甚至非難那種利用軟件的知識產權而大發其財的行為。畢竟,現在已經是商品社會,利益的刺激遠比美德更能推動社會的進步。一些投身于“自由軟件運動”中的先驅也逐漸意識到與商業組織應該更多地合作而不是對抗。因此,為了避免“Free”這一單詞對商業組織的刺激,越來越多的人逐漸以“開源軟件”來代替“自由軟件”這一說法。 與“自由軟件運動”不同,“開源軟件運動”的反對重點并不是知識產權中的專利權,而是知識產權中的另一重要組成部分——對“商業秘密”(在軟件領域中主要是軟件的源代碼)的保護。“開源軟件運動”認為,對軟件源代碼的封閉和保護阻礙了創新思想的交流與共享,應該降低保護力度,甚至是完全開放源代碼,使軟件從業人員可以相互觀摩、借鑒乃至重復利用別人的源代碼,從而提高軟件編程的效率,促進軟件產業的發展。 對于知識產權中的專利權的保護,“開源軟件運動”采取了寬容的態度。事實上,開源社區創建了好多種與GPL差別較大的授權許可協議。使用這類協議,軟件產品的專利權可以得到一定程度上的保留,而不必像GPL那樣完全徹底地放棄。軟件產品的使用者可以方便地查看軟件的源代碼,修改源代碼并作為商業軟件再次發布和銷售,前提是必須尊重原作者的著作權和專利權。這樣,發布開源軟件的人或公司也可以從中獲利。當然,一些堅持純粹的“自由軟件”理念的人并不認為這種舉動屬于“開源”,而將其斥為“虛偽的開源”。 “開源軟件”可以看成是“自由軟件”與“商業軟件”之間的一種折中,它既繼承了“自由軟件”所提倡的知識共享的理念,同時又允許人們以專利的形式從知識產品中謀取利益,從而保護了人們生產、創造知識產品的積極性。 由于開源軟件所具有的這種特征,軟件產品的開源已經成為不可逆轉的潮流。越來越多的軟件廠商,包括開源軟件廠商和傳統的商業軟件廠商都逐漸接受了“開源”的理念,邁上了“開源”的道路。例如,最近Sun宣布在CDDL協議下開放Solaris源代碼,而微軟在壓力面前也不得不宣布實施“共享源代碼”計劃,用戶可以在一定的前提條件下閱讀部分產品的源代碼。今年7月份,開源開發實驗室OSDL總裁斯圖亞特-科恩在接受訪問時提到:“我預料隨著開源軟件的不斷成長,微軟也會將它的產品以開源的形式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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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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