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P已发票校验采购订单退货 - 特殊业务
采購業務過程中,偶爾出現外購物料質量問題或采購訂單價格輸入錯誤等原因,需要在系統中做收貨的沖銷。
外購物料退回給供應商在不同的業務場景中,可能出現的移動類型有102、122、162甚至是601等。
102:按原采購訂單行項目退貨。MIGO、MBST
122:檢驗不合格的退貨。QA11
161:創建新的退貨的采購訂單,通過MIGO移動類型選擇101,過賬后產生的移動類型為161,庫存減少。
601:把供應商當成客戶,將原材料賣給供應商。
由于很多公司都是按月與供應商對賬、做發票檢驗的。如果財務部已與供應商對賬完成但還沒有做發票檢驗的狀態下,使用了102或122的沖銷方式。那么等到財務部收到供應商發票,做發票檢驗時會產生差異。因此一般需要規定哪些采購訂單不允許做102、122的沖銷,如不允許做跨月沖銷,即3月份收了貨,到了4月份,就不再允許做102或122的沖銷了。
所以,在不跨月(財務未與供應商對賬)的情況下,直接102或者122退回供應商。
下面主要講一下在不允許按原采購訂單退貨的情況下的退貨方法:
1、標準的采購訂單:創建退貨的采購訂單,MIGO收貨過賬,產生161退貨項,這應該是最常見的退貨方式了;
2、外協加工采購訂單:SAP無法創建項目類別為L的退貨采購訂單。分兩種情況:
a、供應商加工完成的物料不合格且原材料報廢,我們需要再給供應商提供材料去加工。比如我提供供應商一條φ50的管,要求加工成為φ40的管,加工費1000元。供應商加工完成,開發票,我收貨,付款。等到一個月后才發現,供應商加工的直徑不是40而是39,不符合我的要求。現在我將φ39的管退回給供應商,并要求供應商免費提供一條φ40的管回來。但是供應商根本就無法將一個φ39的管返修成一個φ40的管。而需要我再另外提供一條φ50的管,重新加工成φ40的管再交付。
對于以上場景,創建采購訂單(兩個行項目),第一行為退貨(非委外)的采購訂單,退回物料為φ39的管,將這條已報廢的管退回給供應商;第二行為外協加工項,組件為φ50的管,成品為φ40的管。價格方面,第一行價格是φ50的管的價格(向供應商收錢),第二行價格是0(供應商對不合格品的返修,不可再收費)。采購訂單過賬的結果是,物料方面,我提供報廢的管和φ50的管給供應商,供應商提供φ40的管回來;價錢方面,供應商需向我付(或者在后續的采購額中抵扣)φ50的管的錢,在采購訂單第一行中體現。?
b、另一種情況,供應商加工完成的物料不合格,但還可以再次加工使之合格。比如,我提供φ50的管要求加工為φ40,加工費1000元,付款完成后。發現不是φ40而是φ41,不符合要求。現要求供應商免費重新加工為φ40,供應商雖然可以重新加工為φ40,但這已屬于次品,需要在已付款的1000元扣回200元。
對于以上場景,創建采購訂單(兩個行項目),第一行為退貨(非委外)采購訂單,退回物料為φ41的管,價格為200元;第二行為標準采購項目,采購物料為φ40的管,價格為0。
在這個場景中,如果只是要求供應商重新加工,而不需要扣回200元,那么只需要下達一張免費的外協加工采購訂單就可以,組件和成品都是同一物料號。?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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