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不写薪资?
今天有個學員找到工作了,還是一家大公司,但是HR跟他說,為了薪資保密,勞動合同中將會不寫薪資具體數值,但是人事又跟他說:“會把附件截圖給他”。
反正在我的職業生涯中,我是沒碰到這么奇葩的事情。于是我把這一情況發在朋友圈,有很多小伙伴紛紛在底部留言,我一看還有不少公司這樣操作的。我簡單的摘抄一些:
“合同的確不寫,我兩家公司都不寫,只是會在offer上寫明”
“有的,我就是。”
“有的公司是這樣,有個工資表會簽字蓋章。”
“有,發生勞動仲裁的時候可以少賠償,盡量別入坑。”
“這樣是違法的,HR領導是個人精才會這么操作。”
“我們公司更奇葩,簽完直接合同都不給。”
“我們公司就是這樣,但公司也兌現了承諾。”
“避稅。”
“遇到過,還不止一次,很多公司都這樣的。”
“薪資要這么保密嘛?感覺就是坑。”
“看公司規模吧,我們公司幾萬人,都是這樣的。”
還有很多,我就不一一列舉了,首先公司這樣做肯定是違法了。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面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2、缺少法定必備條款——是否勞動合同無效?
《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規定: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針對有的同學說發生勞動糾紛的時候可以少賠償。其實是有薪資流水的,這一查就能查出來,似乎也少不了賠償吧。
再說薪資保密,難道合同不寫具體數值就保密了?如果我想跟別人說,也阻擋不住保密的節奏吧。
那遇到這種公司我們該怎么辦呢?如果能找到更好的,那這種公司建議直接pass,如果一時半會找不到更好的,可以在定崗定薪之后找HR看看能不能簽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一定要蓋公司的章。
不知道大家對公司這一行為有啥看法,可在評論區說出你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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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以上是生活随笔為你收集整理的劳动合同中不写薪资?的全部內容,希望文章能夠幫你解決所遇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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