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会存在劳动关系
有些用人單位不會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也不拖欠工資,這些用人單位奉行“不欠工資,不簽合同”的原則。很多的員工可能了解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知道不簽勞動合同是違法的。那么到底是不是這樣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判定是否形成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或其他合同是一個重要因素,但并非唯一因素。如果事實上形成了勞動關系,即便簽訂了合作協議,也會被認定為形成勞動關系,雙方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則勞動關系成立。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或工資條、工作證或服務證、登記表或報名表、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如果用人單位的制度不適用于勞動者,用人單位不對勞動者進行管理且不安排員工勞動,那就不構成勞動關系。如果確實形成了勞動關系,那就應簽訂勞動合同而不是合作協議。用人單位到底該和自己簽訂什么協議,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綜合判斷。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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