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关于计算机犯罪的规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關于計算機犯罪的規定有三個條款:
第285條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86條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287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從大的犯罪分類來看,計算機犯罪屬于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擾亂公共秩序罪。
2.計算機犯罪的實質特征:
從犯罪的實質上看,刑法第285、286條所規定的犯罪可以稱為狹義的計算機犯罪或單純的計算機犯罪,加上第287條則稱為廣義的計算機犯罪。
單純的計算機犯罪區別于其他犯罪具有以下三個實質特征:
(1)計算機本身的不可或缺性和不可替代性;
(2)明確了計算機犯罪侵害的客體(即計算機信息系統)
(3)在某種意義上,計算機作為犯罪對象出現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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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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