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O取缔一锤定音,投资者、发起方、交易所如何处理后续风险,保障权益?
9月4日下午,央行在其官網發布了《中國人民銀行 中央網信辦 工業和信息化部 工商總局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明確了代幣發行融資活動的本質屬性并提出了監管要求。
各類ICO項目主體紛紛表達接受監管的態度。作為普通法律人士,我們希望能從現有法律角度,為各類ICO參與者提供一些關于后續處置的理性建議,以期將社會影響降到最低,合理保護投資人權益,平穩妥善處置風險。
已募集比特幣,未發行代幣者
已募集比特幣、以太坊等,尚未發行代幣者,請將募集的幣,發還原參與人,一一核對,防止出現漏還。
如簽署電子合同或書面合同的,按照合同約定,解除合同或履行違約責任。請注意,我們曾多次提醒,“政策巨大變化”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并不屬于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
因此,合同中必須約定,出現“監管政策變動,影響合同目的實現時,雙方或一方可解除合同,不再承擔由此帶來的其他義務”,不知道貴司法務人員有沒有聽進去,有沒有落實到紙面上。
另,分清代辦平臺的“私募”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私募投資”,而是多為VIP營銷,對于所謂私募項下達成的合同或事實合同關系(用行為達成的合意),應當審查“人數是否在200人以下”、“是否不符合《證券法》公開發行的條件”等等。
已完成募集和發行“原生貨幣”全流程,但封存未使用者
對于已經完成ICO,但尚未啟用“募集代幣換法幣”的發行方而言,我們建議如下:
(1)發還募集的比特幣等;
(2)收回發行的原生代幣,已上交易所的,另行處理。
(3)主動披露項目真實性相關的信息,例如:發行方現狀(未出國&未邊控)、項目進度、項目資金來源(必要時出具《審計報告》)、項目運行現狀等。
(4)清理舊合同,將原有參與人中普通自然人逐步友好協商下“清退”;
(5)對區塊鏈應用項目可行性進行再論證,由專業機構出具《可行性研究報告》,建議同時提示項目失敗風險。
(6)簽署新合同,尋找專業投資人或PE、VC,與合格投資機構簽約;
(7)處理善后其他事宜。
已完成全流程,且代幣已上交易所
除卻簽署六項緩釋措施外,代幣已上交易所的,請及時停止交易。在保障投資人利益前提下,借用上市公司“私有化”流程,對于各方有妥善交代,保障參與群體情緒穩定,讓監管機構放心。
項目發行方及其董監高,可以采用“要約收購”方式,規定某一時間前,以某一價格回購某代幣,代幣持有人自愿申報,在一定時間節點,統一簽署合同,統一辦理公示手續。對于不愿意被要約收購的持有人,可以采取單獨談判的辦法,一一簽署個性化合約。總之,不能讓參與人的合同目的落空。
已完成全流程,項目已開啟,已將部分代幣換為法幣
已經使用代幣利益,將其兌換為法幣在國內使用者,處理難度陡升。我們嘗試給一些建議,僅供參考:
(1)出具審計報告,每一筆錢的進出都干干凈凈;
(2)公示相應文件:審計報告全文、項目進展全貌;
(3)準備詳實的區塊鏈應用項目可行性報告+已簽約訂單復印件;
(4)就項目真實現狀,向注冊地金融監管機構匯報;
(5)在各方監管機構指導下,積極參與自律組織;
(6)引導代幣參與人穩妥退場;
(7)其他能夠自證清白的措施。
國際化項目的特殊性
對于某些國內發源,邁向全球的ICO項目,實際控制人或主要參與人避免頻繁攜帶資金、代幣出境,以免被誤傷。
發源于海外,到中國境內開展ICO的項目,建議關閉會議營銷、微信營銷等公開宣傳。
同時,國際化項目要注意做好“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等工作,避免法律風險。
綜上,實事求是,妥善解決問題,少談些態度,多考慮些實踐中的周全操作。
ICO接受監管的態度值得肯定,我們更希望參與人、發起方、第三方平臺能夠理性對待,穩妥處置,將社會影響降到最低,在積極接受監管的同時參與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附:項目停止公告怎么寫?
ICO監管風向的已然明朗,針對ICO發行主體、ICO眾籌平臺(第三方代辦平臺)的停止公告,我們發現存在一些問題,在此做出幾點提醒,僅供參考。
監管者的目標是“穩妥處理風險”
ICO的“公開性”和“低門檻”,讓普通金融消費著瘋狂入場,一個一個“造富神話”拔地而起,人們在高回報面前,在此失去克制,一些不法分子趁機“博傻”,風險積聚,易產生涉眾事件。
此時,監管機構釋放信號,市場收到信號,那么,如何積極回應監管,表明態度?
我們贊同市場主體,尤其是ICO發行主體、ICO眾籌平臺“停止”與原生代幣發行、宣傳相關的活動。
在停止公告中,應當提及“如何妥善處理現有參與人的訴求”,包括是否可以兌換、提現,是否可以依據相關合同給予補償等,讓廣大ICO參與人做好心理預期和給予及時幫助。
建議專門設置“業務停止公告解答客服”,對于老百姓的詢問、要求進行回答、回應和疏導,保障其知情權,減少涉眾事件的發生可能性。
國際化項目的實際控制人,不建議出境
由于ICO是舶來品,鏈圈、幣圈的一些人認為ICO屬于國際化項目,尋找下一個政策凹地,準備遷徙。
我們建議,在停止業務公告中,不宜對一國監管政策作評價,也不宜在非常時期,到境外大肆宣傳ICO項目。
由于ICO的公開性、涉眾等特點,可能一些項目發行過程中伴有非法經營,甚至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如果實際控制人出境,可能會被誤認為“潛逃”,影響惡劣。
停止公告雖為單方行為,但“禁止反言”
為爭取同情或“示弱”,某些停止公告列出多項“承諾”,很多承諾都用了“任何”、“隨時”、“實時”等詞匯,建議慎用。
我國法律對于單方允諾行為給予確認,一旦單方允諾成立,則不能因為對象不特定而收回承諾。
這也暗含了中國哲學中的“月滿則虧”,建議將多種可能性考慮在內,避免出現承諾無法兌現的情況,影響ICO參與人的信心,導致其非理性維權。
停止公告不是廉價的檢討書
停止公告不是致歉信也不是檢討書,是給ICO參與人、有權機關的一個官方有法律約束力的文書。
建議少寫ICO發行方的輝煌歷史和榮譽等,表達積極配合監管行動的態度;如有可能,將自身項目進展信息和資金流向做成附件,掛在停止公告之下。自證清白,由各方監督。
同時,積極表明愿意清退代幣及資金,接受相關部門的約談和管控。
對某些代幣交易所,應主動披露是否有資金挪用等情形
根據我們多年辦案經驗,交易所類案件最大的法律風險是:刑法第266條詐騙罪,因此,是否“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是關鍵。
建議代幣交易所在停止業務公告中,附交易所規則、合同模板、審計報告,表明自身并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也沒有參與幣值下跌時的“分成”等。
如上就是我們給ICO從業機構的幾點建議,業務停止公告是對監管和市場的回應,需要認真對待,不要草草了之,將信息充分披露,讓各方都心中有數,風險不要積聚,逐漸緩釋,才是正道。
本文作者:伊莉 本文轉自雷鋒網禁止二次轉載,原文鏈接
總結
以上是生活随笔為你收集整理的ICO取缔一锤定音,投资者、发起方、交易所如何处理后续风险,保障权益?的全部內容,希望文章能夠幫你解決所遇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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