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保險的基本原則一共有四項,分別是保險利益原則、最大誠信原則、近因原則、損失補償原則。這四大保險原則是經過這么長時間的發展過程中逐漸被人們公認的基本原則,主要作用就是維護保險雙方的合法利益,為了更好的發揮保險的作用。
保險利益原則又叫可保利益,如果保險對象遭遇了不幸事件后,投保人如果有財產損失,就會對投保人的財產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的原則是為了通過法律防止保險活動成為一些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手段,從而讓保險活動充分的發揮減少損失的作用,所以保險利益原則不可偏廢。根據最新的保險法規定,投保人對父母、本人、配偶、子女、贍養或是撫養關系的其他家庭成員、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具有保險利益。
最大誠信原則是指民法中誠信原則在保險法中的體現,要求當事人向對方充分而準確的告知保險相關事項。主要通過保險雙方的誠信義務來體現,具體包括投保人或保險人如實告知的義務以及保險義務,保險人的說明義務以及棄權義務;近因原則是指保險人只有造成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原因為承保范圍內保險事故時才承擔保險責任,對承保范圍外的原因引起的損失,是不負責賠償的。損失與近因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要確定近因,首先就要確定損失的因果關系。要想確定因果關系只能從原因或者結果推斷。
損失補償原則是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所約定的危險事故發生后,受到了嚴重的損失或者是損害,可以充分的獲得補償。只有在保險事故發生造成保險對象損毀導致保險人遭受經濟損失時,保險人才承擔損失補償責任,否則就算在保險期內發生事故,保險人卻沒受到損失,那就沒辦法要求賠償。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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