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證券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至發行停止前,產生主要事項的,發行人應該向中國證監會書面解釋,并經中國證監會贊成后,修正招股解釋書或
證券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至發行停止前,產生主要事項的,發行人應該向中國證監會書面解釋,并經中國證監會贊成后,修正招股解釋書或者作相應的彌補公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方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方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方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方法》是證監會以主席令情勢宣布的部門規章,是對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責任人的所有信息披露行動的總括性規范,涵蓋公司發行、上市后連續信息披露的各項請求。
根本信息
條令編號
中國證券監視管理委員會令第40號。
通過及施行日期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方法》已經2006年12月13日中國證券監視管理委員會第196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頒布,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具體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責任人的信息披露行動,增強信息披露事務管理,掩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依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訂本方法。
第二條
信息披露責任人應該真實、精確、完全、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偽記錄、誤導性陳說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責任人應該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該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第三條
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等管理人員應該忠誠、勤懇地實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精確、完全、及時、公正。
第四條
在內情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開或者泄漏該信息,不得應用該信息進行內情交易。
第五條
信息披露文件重要包含招股解釋書、募集解釋書、上市公告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
第六條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責任人依法披露信息,應該將公告文稿和相干備查文件報送證券交易所登記,并在中國證券監視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宣布。
信息披露責任人在公司網站及其他媒體宣布信息的時光不得先于指定媒體,不得以新聞宣布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情勢取代應該實行的報告、公告責任,不得以定期報告情勢取代應該實行的臨時報告責任。
第七條
信息披露責任人應該將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干備查文件報送上市公司注冊地證監局,并置備于公司住所供社會大眾查閱。
第八條
信息披露文件應該采取中文文本。同時采取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責任人應該保證兩種文本的內容一致。兩種文本產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形、信息披露事務管理運動進行監視,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掌握人和信息披露責任人的行動進行監視。
證券交易所應該對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責任人披露信息進行監視,督促其依法及時、精確地披露信息,對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實施實時監控。證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規矩和其他信息披露規矩應該報中國證監會同意。
第十條
中國證監會可以對金融、房地產等特別行業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殊規定。
第二章招股解釋書
募集解釋書與上市公告書
第十一條
發行人編制招股解釋書應該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干規定。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該在招股解釋書中披露。
公開發行證券的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發行人應該在證券發行前公告招股解釋書。
第十二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等管理人員,應該對招股解釋書簽訂書面確認看法,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精確、完全。
招股解釋書應該加蓋發行人公章。
第十三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后,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發行人應該將招股解釋書申報稿在中國證監會網站預先披露。
預先披露的招股解釋書申報稿不是發行人發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價錢信息,發行人不得據此發行股票。
第十四條
證券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至發行停止前,產生主要事項的,發行人應該向中國證監會書面解釋,并經中國證監會贊成后,修正招股解釋書或者作相應的彌補公告。
第十五條
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該依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編制上市公告書,并經證券交易所審核贊成后公告。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等管理人員,應該對上市公告書簽訂書面確認看法,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精確、完全。
上市公告書應該加蓋發行人公章。
第十六條
招股解釋書、上市公告書引用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的專業看法或者報告的,相干內容應該與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文件內容一致,確保引用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的看法不會發生誤導。
第十七條
本方法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有關招股解釋書的規定,實用于公司債券募集解釋書。
第十八條
上市公司在非公開發行新股后,應該依法披露發行情形報告書。
第三章定期報告
第十九條上市公司應該披露的定期報告包含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該披露。
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該經具有證券、期貨相干業務資歷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條年度報告應該在每個會計年度停止之日起4個月內,中期報告應該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停止之日起2個月內,季度報告應該在每個會計年度第3個月、第9個月停止后的1個月內編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光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報告的披露時光。
第二十一條年度報告應該記錄以下內容:
(一)公司根本情形;
(二)重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公司股票、債券發行及變動情形,報告期末股票、債券總額、股東總數,公司前10大股東持股情形;
(四)持股5%以上股東、控股股東及實際掌握人情形;
(五)董事、監事、高等管理人員的任職情形、持股變動情形、年度報酬情形;
(六)董事會報告;
(七)管理層討論與剖析;
(八)報告期內重大事件及對公司的影響;
(九)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全文;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中期報告應該記錄以下內容:
(一)公司根本情形;
(二)重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公司股票、債券發行及變動情形、股東總數、公司前10大股東持股情形,控股股東及實際掌握人產生變更的情形;
(四)管理層討論與剖析;
(五)報告期內重大訴訟、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對公司的影響;
(六)財務會計報告;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季度報告應該記錄以下內容:
(一)公司根本情形;
(二)重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公司董事、高等管理人員應該對定期報告簽訂書面確認看法,監事會應該提出書面審核看法,解釋董事會的編制和審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報告的內容是否能夠真實、精確、完全地反應上市公司的實際情形。
董事、監事、高等管理人員對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精確性、完全性無法保證或者存在異議的,應該陳說理由和發表看法,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條上市公司預計經營事跡產生虧損或者產生大幅變動的,應該及時進行事跡預告。
第二十六條定期報告披露前涌現事跡泄漏,或者涌現事跡風聞且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涌現異常波動的,上市公司應該及時披露本報告期相干財務數據。
第二十七條定期報告中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非尺度審計報告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該針對該審計看法涉及事項作出專項解釋。
定期報告中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非尺度審計看法,證券交易所以為涉嫌違法的,應該提請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第二十八條上市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的,中國證監會應該立即立案稽查,證券交易所應該依照股票上市規矩予以處置。
第二十九條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的格局及編制規矩,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訂。
第四章臨時報告
第三十條產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錢發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該立即披露,解釋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況和可能發生的影響。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含: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規模的重大變更;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動和重大的購買財產的決議;
(三)公司訂立主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結果發生主要影響;
(四)公司產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形,或者產生大額賠償義務;
(五)公司產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喪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產生的重大變更;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產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實行職責;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掌握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掌握公司的情形產生較大變更;
(九)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議;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定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布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分、重大行政處分;公司董事、監事、高等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采用強迫辦法;
(十二)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發生重大影響;
(十三)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計劃、股權鼓勵計劃形成相干決定;
(十四)法院裁決制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十五)重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十六)重要或者全體業務陷入停頓;
(十七)對外供給重大擔保;
(十八)獲得大額政府補助等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結果發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十九)變革會計政策、會計估量;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錯誤、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偽記錄,被有關機關責令糾正或者經董事會決議進行更正;
(二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一條上市公司應該在最先產生的以下任一時點,及時實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責任:
(一)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就該重大事件形成決定時;
(二)有關各方就該重大事件簽訂意向書或者協定時;
(三)董事、監事或者高等管理人員知悉該重大事件產生并報告時。
在前款規定的時點之前涌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上市公司應該及時披露相干事項的現狀、可能影響事件進展的風險因素:
(一)該重大事件難以保密;
(二)該重大事件已經泄漏或者市場涌現風聞;
(三)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涌現異常交易情形。
第三十二條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涌現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錢發生較大影響的進展或者變更的,應該及時披露進展或者變更情形、可能發生的影響。
第三十三條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產生本方法第三十條規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錢發生較大影響的,上市公司應該實行信息披露責任。
上市公司參股公司產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錢發生較大影響的事件的,上市公司應該實行信息披露責任。
第三十四條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購、合并、分立、發行股份、回購股份等行動導致上市公司股本總額、股東、實際掌握人等產生重大變更的,信息披露責任人應該依法實行報告、公告責任,披露權益變動情形。
第三十五條上市公司應該關注本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異常交易情形及媒體關于本公司的報道。
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產生異常交易或者在媒體中涌現的資訊可能對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發生重大影響時,上市公司應該及時向相干各方懂得真實情形,必要時應該以書面方法問詢。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掌握人及其一致行為人應該及時、精確地告訴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擬產生的股權轉讓、資產重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條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被中國證監會或者證券交易所認定為異常交易的,上市公司應該及時懂得造成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異常波動的影響因素,并及時披露。
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第三十七條上市公司應該制訂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應該包含:
(一)明白上市公司應該披露的信息,肯定披露尺度;
(二)未公開信息的傳遞、審核、披露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務管理部門及其負責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
(四)董事和董事會、監事和監事會、高等管理人員等的報告、審議和披露的職責;
(五)董事、監事、高等管理人員實行職責的記載和保管制度;
(六)未公開信息的保密辦法,內情信息知情人的規模和保密義務;
(七)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內部掌握及監視機制;
(八)對外宣布信息的申請、審核、宣布流程;與投資者、證券服務機構、媒體等的信息溝通與制度;
(九)信息披露相干文件、資料的檔案管理;
(十)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和報告制度;
(十一)未按規定披露信息的義務追究機制,對違背規定人員的處置辦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應該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報注冊地證監局和證券交易所備案。
第三十八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等管理人員應該勤懇盡責,關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編制情形,保證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在規定期限內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責任人實行信息披露責任。
第三十九條上市公司應該制訂定期報告的編制、審議、披露程序。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等高等管理人員應該及時編制訂期報告草案,提請董事會審議;董事會秘書負責送達董事審閱;董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審議定期報告;監事會負責審核董事會編制的定期報告;董事會秘書負責組織定期報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條上市公司應該制訂重大事件的報告、傳遞、審核、披露程序。董事、監事、高等管理人員知悉重大事件產生時,應該依照公司規定立即實行報告責任;董事長在接到報告后,應該立即向董事會報告,并敦促董事會秘書組織臨時報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條上市公司通過事跡解釋會、剖析師會議、路演、接收投資者調研等情勢就公司的經營情形、財務狀態及其他事件與任何機構和個人進行溝通的,不得供給內情信息。
第四十二條董事應該懂得并連續關注公司生產經營情形、財務狀態和公司已經產生的或者可能產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響,自動調查、獲取決策所須要的資料。
第四十三條監事應該對公司董事、高等管理人員實行信息披露職責的行動進行監視;關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形,發明信息披露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應該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置建議。
監事會對定期報告出具的書面審核看法,應該解釋編制和審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報告的內容是否能夠真實、精確、完全地反應上市公司的實際情形。
第四十四條高等管理人員應該及時向董事會報告有關公司經營或者財務方面涌現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進展或者變更情形及其他相干信息。
第四十五條董事會秘書負責組織和調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務,匯集上市公司應予披露的信息并報告董事會,連續關注媒體對公司的報道并自動求證報道的真實情形。董事會秘書有權加入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和高等管理人員相干會議,有權懂得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情形,查閱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會秘書負責辦理上市公司信息對外頒布等相干事宜。除監事會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應該以董事會公告的情勢宣布。董事、監事、高等管理人員非經董事會書面授權,不得對外宣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上市公司應該為董事會秘書實行職責供給方便條件,財務負責人應該配合董事會秘書在財務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干工作。
第四十六條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掌握人產生以下事件時,應該自動告訴上市公司董事會,并配合上市公司實行信息披露責任。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掌握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掌握公司的情形產生較大變更;
(二)法院裁決制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三)擬對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產或者業務重組;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應該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干信息已在媒體上流傳或者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涌現交易異常情形的,股東或者實際掌握人應該及時、精確地向上市公司作出書面報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時、精確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掌握人不得濫用其股東權力、安排位置,不得請求上市公司向其供給內情信息。
第四十七條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時,其控股股東、實際掌握人和發行對象應該及時向上市公司供給相干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實行信息披露責任。
第四十八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等管理人員、持股5%以上的股東及其一致行為人、實際掌握人應該及時向上市公司董事會報送上市公司關聯人名單及關聯關系的解釋。上市公司應該實行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序,并嚴厲履行關聯交易躲避表決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過隱瞞關聯關系或者采用其他手腕,規避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責任。
第四十九條通過接收委托或者信托等方法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掌握人,應該及時將委托人情形告訴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實行信息披露責任。
第五十條信息披露責任人應該向其聘請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供給與執業相干的所有資料,并確保資料的真實、精確、完全,不得謝絕、隱匿、謊報。
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在為信息披露出具專項文件時,發明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責任人供給的材質有虛偽記錄、誤導性陳說、重大遺漏或者其他重大違法行動的,應該請求其彌補、改正。信息披露責任人不予彌補、改正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該及時向公司注冊地證監局和證券交易所報告。
第五十一條上市公司解職會計師事務所的,應該在董事會決定后及時通知會計師事務所,公司股東大會就解職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應該許可會計師事務所陳說看法。股東大會作出解職、改換會計師事務所決定的,上市公司應該在披露時解釋改換的具體原因和會計師事務所的陳說看法。
第五十二條為信息披露責任人實行信息披露責任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該勤懇盡責、老實守信,依照依法制訂的業務規矩、行業執業規范和道德準則發表專業看法,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精確性和完全性。
第五十三條注冊會計師應該秉承風險導向審計理念,嚴厲履行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及相干規定,完美鑒證程序,科學選用鑒證辦法和技巧,充足懂得被鑒證單位及其環境,審慎關重視大錯報風險,獲取充足、恰當的證據,合理發表鑒證結論。
第五十四條資產評估機構應該恪守職業道德,嚴厲遵照評估準則或者其他評估規范,適當選擇評估辦法,評估中提出的假設條件應該符合實際情形,對評估對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資等業務的合法性、未來預測的可靠性取得充足證據,充足斟酌未來各種可能性產生的概率及其影響,形成合理的評估結論。
第五十五條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非法獲娶供給、流傳上市公司的內情信息,不得應用所獲取的內情信息買賣或者建議他人買賣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不得在投資價值剖析報告、研討報告等文件中應用內情信息。
第五十六條媒體應該客觀、真實地報道涉及上市公司的情形,施展輿論監視作用。
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供給、流傳虛偽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上市公司信息。
違背前兩款規定,給投資者造成喪失的,依法承擔賠償義務。
第六章監視管理與法律義務
第五十七條中國證監會可以請求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責任人或者其董事、監事、高等管理人員對有關信息披露問題作出說明、解釋或者供給相干資料,并請求上市公司供給保薦人或者證券服務機構的專業看法。
中國證監會對保薦人和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文件的真實性、精確性、完全性有疑義的,可以請求相干機構作出說明、彌補,并調閱其工作底稿。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責任人、保薦人和證券服務機構應該及時作出回復,并配合中國證監會的檢討、調查。
第五十八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等管理人員應該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精確性、完全性、及時性、公正性負責,但有充足證據表明其已經實行勤懇盡責責任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該對公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的真實性、精確性、完全性、及時性、公正性承擔重要義務。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精確性、完全性、及時性、公正性承擔重要義務。
第五十九條信息披露責任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等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掌握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等管理人員違背本方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用以下監管辦法:
(一)責令糾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實行公開許諾等情形記入誠信檔案并頒布;
(五)認定為不恰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采用的其他監管辦法。
第六十條上市公司未按本方法規定制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的,中國證監會責令糾正。拒不糾正的,中國證監會給予警告、罰款。
第六十一條信息披露責任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實行信息披露責任,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偽記錄、誤導性陳說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依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處分。
第六十二條信息披露責任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偽記錄、誤導性陳說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依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處分。
第六十三條上市公司通過隱瞞關聯關系或者采用其他手腕,規避信息披露、報告責任的,中國證監會依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處分。
第六十四條上市公司股東、實際掌握人未依法配合上市公司實行信息披露責任的,或者非法請求上市公司供給內情信息的,中國證監會責令糾正,給予警告、罰款。
第六十五條為信息披露責任人實行信息披露責任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違背《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由中國證監會依法采用責令糾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等監管辦法;應該給予行政處分的,中國證監會依法處分。
第六十六條任何機構和個人泄漏上市公司內情信息,或者應用內情信息買賣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中國證監會依照《證券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二條處分。
第六十七條任何機構和個人編制、流傳虛偽信息搗亂證券市場;媒體流傳上市公司信息不真實、不客觀的,中國證監會依照《證券法》第二百零六條處分。
在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運動中作出虛偽陳說或者信息誤導的,中國證監會依照《證券法》第二百零七條處分。
第六十八條涉嫌應用新聞報道以及其他流傳方法對上市公司進行訛詐勒索的,中國證監會責令糾正,向有關部門發出監管建議函,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義務。
第六十九條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責任人違背本方法的規定,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有關義務人員采用證券市場禁入的辦法。
第七十條違背本方法,涉嫌犯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義務。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一條本方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為信息披露責任人實行信息披露責任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是指為證券發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務運動制造、出具保薦書、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法律看法書、財務參謀報告、資信評級報告等文件的保薦人、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財務參謀機構、資信評級機構。
(二)及時,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觸及披露時點的兩個交易日內。
(三)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與上市公司關聯人之間產生的轉移資源或者責任的事項。
關聯人包含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法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
1、直接或者間接地掌握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項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間接掌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掌握的、或者擔負董事、高等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為人;
5、在過去12個月內或者依據相干協定支配在未來12月內,存在上述情況之一的;
6、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依據本質重于情勢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別關系,可能或者已經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好處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況之一的自然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
1、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等管理人員;
3、直接或者間接地掌握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監事及高等管理人員;
4、上述第1、2項所述人士的關系親密的家庭成員,包含配偶、父母、年滿18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過去12個月內或者依據相干協定支配在未來12個月內,存在上述情況之一的;
6、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依據本質重于情勢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別關系,可能或者已經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好處傾斜的自然人。
(四)指定媒體,是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和網站。
第七十二條本方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豆_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實行細則》(試行)(證監上字[1993]43號)、《關于股票公開發行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關事項的通知》(證監研字[1993]19號)、《關于增強對上市公司臨時報告審查的通知》(證監上字[1996]26號)、《關于上市公司宣布澄清公告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上字[1996]28號)、《上市公司披露信息電子存檔事宜的通知》(證監信字[1998]50號)、《關于進一步增強ST、PT公司信息披露監管工作的通知》(證監公司字[2000]63號)、《關于擬發行新股的上市公司中期報告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公司字[2001]69號)、《關于上市公司臨時公告及相干附件報送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的通知》(證監公司字[2003]7號)同時廢除。
總結
以上是生活随笔為你收集整理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全部內容,希望文章能夠幫你解決所遇到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