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办新银行卡
被執行人辦新銀行卡,符合相關規定,失信被執行人是能夠辦理銀行卡的,失信被執行人只是被限制高消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所以失信被執行人在一年內是無法使用銀行卡的存款的,只能進行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失信被執行人是指借款人惡意逾期后,被銀行告上法庭,法庭要求借款人強制還款,借款人拒絕執行,這樣會被列入被執行人名單。
作為失信被執行人,不能在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不能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被執行人的子女不能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等。
在此提醒大家,成為失信被執行人會嚴重影響個人和家庭生活,所以對于申請的借款一定要按時還款,避免逾期,更不要惡意逾期。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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