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不允许保险公司无故拒赔
整個保險成交過程,從實物的角度來看,保險公司獲得了保費,而消費者獲得一份保險合同。雖然保險合同具有法律效應,但是還是擔心保險公司找各種理由拒賠。其實這種想法在保險業成立初期確實發生過,但是隨著國家對保險行業的重視,以及法律的健全,這種事已經大大減少了。
保險公司在收到被保險公司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經過對事故現場的實際查驗和對索賠單證的審核,應當及時作出核定,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按照規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向被保險公司或者受益人發出拒絕賠償或者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為避免口說無憑引起爭議,拒絕賠償或者拒絕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公司會以“通知書”的形式,以書面通知索賠申請人。只有引起保險標的損失的直接、有效、起決定作用的近因屬于保險責任,保險公司才需要承擔賠償與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保險責任是指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對于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或者當被保險公司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在保險合同中,保險責任條款具體規定了保險公司所承擔的風險范圍,在規定風險范圍的同時,保險合同還要規定責任免除條款,即保險公司不負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范圍。
如果保險公司拒賠,那么保險法將為消費者提供最有利的法律依據。但是消費者不能無中生有,明明是因為自己沒有如實告知保險公司,卻說保險公司不賠。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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