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的自由原则
1前言
婚姻是人類社會普遍的組織形式,它最有效地分配著男人、女人、孩子共享的資源??梢哉f,自從婚姻產生以來,它就受到來自家庭、宗教以及國家等多方面的限制。以中國為例,非婚同居已經由大家觀念上所不能接受之事情演變為理所當然之事,草率結婚乃至“閃婚”也是相當普遍,至于隨意離婚,從我國日漸攀升的離婚率就可窺其一斑。據民政部統計,2019年全國辦理結婚登記700萬對,比上年增加13.9萬對,增長10.4%。2019年辦理離婚手續的有546.8萬對,比上年增加19.9萬對,增長8.8%,其中:民政部門登記離婚480.2萬對,比上年增長12.0%,法院辦理離婚66.6萬對,比上年增長1.1%。從近五年情況看,離婚人數逐年上升,平均增幅為7.65%。當今婚姻選擇自由也受各方面因素影響,隨著經濟飛速發展,剩男剩女大量出現,家人的催婚,叫上各方面條件限制以及女性獨立的思想崛起,導致閃婚、不婚的大量出現,如何解決當今社會中婚姻問題,是值得思考的社會問題。
2婚姻自由原則
2.1婚姻自由概念
婚姻自由和公民的其他任何權利一樣,不是絕對自由,而是相對自由。行使婚姻自由權,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了結婚的條件與程序、離婚的條件與程序,這些規定劃清了婚姻問題上合法與違法的界限。凡符合法律規定,即為合法行為,受法律保護;不符合法律規定,即為違法行為,不受法理保護。因此,婚姻自由的權利,既不允許任何人侵犯,也不允許當事人濫用。
2.2婚姻自由的內容
婚姻自由指婚姻當事人依法自主決定其婚姻問題,不受其他任何人強迫或干涉的權利?;橐鲎杂砂ńY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個方面。
?????? 結婚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有依法依法締結婚姻關系的自由,其主要的內容有兩點,一是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且意識表示真實,不容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包辦及非法干涉;二是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這里的條件主要是指當時人雙方的年齡要符合婚姻法的規定,當事人雙方沒有婚姻法規定的不能結婚的情形,必須依據婚姻法及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履行登記手續等。結婚自由還包括再婚自由和不結婚的自由。
?????? 離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關系的自由。離婚自由也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夫妻雙方有共同做出離婚決定,達成離婚協議的權利;或者夫妻感情破裂,夫妻關系再也無法維系,其中任何一方均有提出離婚的權利。二是離婚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履行法定的程序,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3我國婚姻自由存在的問題
3.1包辦婚姻
在一些邊遠地區,人們的法律意識薄弱,封建思想嚴重。他們不認為子女的想法會影響他們的婚姻。他們甚至利用婚姻來索要財產?;橐鲎杂墒遣荒馨l展和體現的。在城市,家長們打著為孩子著想的幌子,堅決反對孩子的自由戀愛。有的甚至把孩子關起來,剝奪他們互相威脅的交流工具和其他阻止自由戀愛的手段,強迫孩子按照自己的計劃去做。這使得我國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原則在很大程度上成為空談,無法得到更好的運用和發展。
目前國內不少地區存在包辦婚姻的現象,《婚姻法》第三條明確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包辦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內的第三者,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行為。主要表現為父母為子女選擇對象,在一方不同意的情況下,采用強制手段,強迫結婚,還有換親、轉親等。買賣婚姻則指,包括父母在內的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行為。
對包辦或買賣婚姻的行為,因違反婚姻法中婚姻自由的原則,婚姻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對包辦或買賣過程中,第三人的獲益由國家機關依法沒收。當事人可以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如果包辦或買賣婚姻的一方,采用暴力干涉婚姻的,受害人可以依據《刑法》第257條的規定,向法院提起自訴,請求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進行處罰。對在買賣婚姻的過程中,存在拐賣婦女的行為,則依據《刑法》第240條的規定,以拐賣婦女罪給與處罰。對收買婦女并強迫結婚的行為,則依據《刑法》241條給與刑事處罰。對收買婦女者強行與被收買的婦女發生性關系,則依可依據強奸罪進行處罰。若果在包辦、或買賣婚姻的過程中,存在傷害、虐待、侮辱、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則可依據刑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追究刑事責任,構成數罪,的應數罪并罰。
3.2脅迫他人結婚或者離婚
脅迫他人結婚或者離婚,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或者離婚的情況。依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對脅迫他人結婚或離婚的,婚姻當事人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3.3借婚姻索取財物
借婚姻索取財物,民間俗稱彩禮,是指婚姻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索取一定的財物作為同意結婚條件的行為,這類行為是婚姻法明確所禁止的。對這類行為,在夫妻雙方離婚時相關的財物,可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予以處理。具體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在具體的處理過程中,應把彩禮和贈與行為區別開來,贈與是一種自愿行為,且其目的并不是以結婚為條件,而是為了促進雙方的感情。
由于傳統觀念和封建殘余婚姻觀念的影響,“天價彩禮”現象在我國農村地區普遍存在,且愈演愈烈,要價越來越高。例如,農村已婚男子的父母不僅要討女人歡心,還應繳納最低三萬元至五萬元,最高150000元。對于一個年收入不足1萬元的家庭來說,不吃不喝的儲蓄需要5到15年的時間。它直接影響到正常的婚姻家庭關系,甚至社會的穩定。它是我國傳統封建制度的遺存,存在于經濟文化落后的廣大農村地區,包括父母違反婚姻自治原則和尋求財產的目的而導致的婚姻。不利于社會穩定和經濟文化發展,也是我國婚姻法實現婚姻自由的主要障礙。
4如何對待婚姻自由
在保障離婚自由的同時,我們反對輕率離婚。因為離婚意味著婚姻關系的解除,將會引發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對當事雙方及家庭、社會都會造成一定影響。所以不能濫用離婚自由。人們對待離婚問題一定要慎重。民政部門、人民法院對于離婚一般首先要調解,以減少輕率離婚現象。
4.1婚姻自由的相對性
任何權利都不受某些條件的絕對約束和限制。中國的資本主義國家和社會主義國家都是這樣。社會主義條件下的婚姻自由也不是絕對的自由。它是受一定法律條件限制的自由。一種隨著社會主義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仍有越來越多的家庭具有組織生產的職能。如何處理好婚姻關系到社會穩定、經濟發展等重大社會問題。在經濟方面,我國仍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社會物質財富不太豐富,思想覺悟不高,婚姻觀念、傳統、習慣還比較陳舊,因此,無論是締結婚姻還是結束婚姻,為了保障婚姻自由和社會穩定,都需要通過相關的法律因素和社會因素來制約婚姻關系。
4.2結婚自由原則約束性
任何婚姻的成功締結都是建立在一定的基礎之上的,婚姻自由也是建立在一定的社會形態基礎上的。結合中國公民的生理、心理狀況和中國的國情,《婚姻法》要求婚姻必須符合三個條件:一是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二是,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男性結婚年齡不得早于22周歲,女性不得早于20周歲。第三,一夫一妻制。我國《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安排、買賣婚姻和其他妨礙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產。”這一規定是對舊社會父母包辦婚姻的完全否定。這是對婚姻雙方沒有婚姻自主權和婚姻自由的否定。在充分保障公民基本權利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痘橐龇ā返谄邨l還規定:一是禁止三代以內的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結婚;二是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合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
4.3離婚自由的約束性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必須達成離婚協議,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妥善處理子女和財產問題,婚姻登記機關查明后發給離婚證。男女雙方選擇離婚時,由人民法院調解。夫妻關系確實破裂,調解無效的,準予離婚。感情破裂的具體情況有:一是重婚或配偶與他人同居;二是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是賭博、吸毒等不良習慣長期存在;四是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五是其他情況。《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懷孕期間和生育后一年內,丈夫不得申請離婚”。從保護婦女、胎兒、嬰兒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法律限制了男性的離婚請求權?!痘橐龇ā返谌龡l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需要征得現役軍人的同意”,對現役軍人的婚姻給予特別保護,限制其配偶的離婚請求權。一種這些法律對婚姻和離婚進行了限制,以確?;橐鲎杂傻恼嬲龑崿F,在不侵犯他人權利的前提下,保護人們的婚姻自由和離婚自由權利。
5婚姻自由的相關建議
5.1確保法律有效性
我國《婚姻法》雖然是一部比較早的法律,但在社會上的普及程度并不高。我國大多數公民法律意識淡薄,法律意識淡薄,尤其是對婚姻法的認識不足。沒有守法意識,沒有包辦婚姻暴力非法干涉婚姻自由的概念,導致大量此類現象導致婚姻不自由。因此,確保法律發揮應有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首先,要繼續深入貫徹《婚姻法》,普及婚姻法知識,通過宣傳、教育、學習、引導,培養特別是邊遠落后農村地區的婚姻法意識,使人們逐步樹立婚姻法觀念,徹底消除家長包辦婚姻的封建落后觀念。
對造成婚姻不自由的違法行為,要加大執法力度。保障法律的權威性和公正性,是法律規定的各項制度的實施和執行。嚴格婚姻管理和監督制度,做到有法可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具體來說,我們應該做到以下幾點:
一方面,主要是妻子或父母以結婚為前提向男子索要財產。我國《婚姻法》禁止和反對的婚姻財產請求權,違反了社會主義婚姻的基本要求。在現實生活中,婚姻財產索取涉及面廣,影響面廣,其危害性不容忽視。它腐蝕人們的思想,破壞社會風氣,阻礙婚姻自由事業的實施,往往給一些年輕人的婚后生活帶來種種困難。人們通過婚姻索取財產,并沒有適當行使婚姻自由權,而是借婚姻之名濫用婚姻自由權。有些人甚至把自己當成商品來定價,這違背了婚姻自由和社會主義婚姻道德的初衷。對婚后索要財物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可以給予警告和相應的罰款。
另一方面,不得妨礙了老年人的婚姻自由。父母應該有自己的婚姻,孩子無權干涉。但在現實生活中,由于一些子女仍然受到封建陳腐的婚姻家庭觀念和極端自私的個人主義的影響,仍然干涉和阻撓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因此,法律應該賦予老年人追求自身幸福的權利,懲罰和警告子女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
最后,暴力妨礙了婚姻自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是指暴力干涉他人行使結婚、離婚自由權利。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是最嚴重的一種。我國刑法明確規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是一種只能通過講述來處理的犯罪,因此我們應該繼續普及法律知識,讓更多的人了解保障自己婚姻自由的權利。
5.2樹立正確的愛情觀念,加強婚姻教育
婚姻自由的前提是要有正確的愛情觀,一個人從出生就受到家庭的影響,再受到學校社會的影響,學校社會對愛情觀的形成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正是因為沒有正確的愛情觀、婚姻觀和家庭觀,導致了一系列不嚴肅、不負責任的社會現象,如把婚姻當成兒戲,這些消極現象影響了整個社會,導致不良風氣盛行。這也是濫用婚姻自由的重要原因。因此,從小家庭到全社會,要加強思想文明建設,從小抓起,堅持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進步,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加強正確婚姻觀的培養與愛,提高人民群眾的科學文化素質、法律觀念和婚姻觀念,不斷完善家庭教育、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的結合,共同推動婚姻觀念的進步,共同維護婚姻自由,履行義務,自覺抵制封建落后腐朽思想。
5.3父母以及學校應做好教育工作
首先,在家庭方面,父母應該給孩子充分的選擇自由,不要干涉孩子的婚姻,更不要干涉孩子正常的愛情,或者通過約束、控制、溝通等手段強迫孩子相見。家長應該樹立榜樣,讓孩子有自由選擇的權利。父母應尊重子女選擇婚姻自由的權利。孩子們可以選擇誰結婚,什么時候結婚以及離婚的自由。保障子女結婚、離婚自由的權利。
其次,學校要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人們的法制意識,懂得運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權利。此外,還要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培養和樹立正確的愛情、婚姻、家庭觀念,慎重選擇自己的婚姻對象,確保婚姻自由觀念得到承認和發展。
最后,社會是觀念的推動者,實現真正的婚姻自由離不開社會的推動。因此,為了更好更快地落實婚姻自由,必須加強社會宣傳?;橐鲎杂梢呀洺蔀橐粋€普遍接受的社會概念。人們愿意遵守婚姻自由來追求自己的自由,決定自己的選擇,婚姻自由的理念得到了全社會的認同,婚姻自由得以實現和發展。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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