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
6月6日,人民網《揭秘“三年困難時期”的茅臺酒生產》在網絡上引起激烈爭議。爭議的原因,在于1959-1961年茅臺酒的產量、原因及社會效果。
據其文介紹,1959-1961年間,茅臺酒的生產出現了“大躍進”:三年中合計產量為2079噸,為此使用糧食2260萬斤(其中高粱1085萬斤,小麥1175萬斤)。
這兩項數據,產量來自《茅臺酒廠志》(科學出版社1991年版),用糧來自《仁懷縣志》(貴州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二者均為權威的官方出版物。核對兩本書,數據是準確的。
根據《茅臺酒廠志》及《中國貴州茅臺酒廠有限責任公司志》(方志出版社2011年版,以下簡稱“公司志”),茅臺酒的產量為:1959年820噸,1960年912噸,1961年347噸,三年合計2079噸。從歷年產量來看,1959、1960年的確出現了“大躍進”情況。國營茅臺酒廠,是1951-1953年從解放前在仁懷縣茅臺鎮的“成義”、“榮和”、“恒興”三家私營釀酒燒房或收購、或接管后合并而成的。其產量,1949年為50余噸,1952年75噸,經大力發展,至1957年達283噸,但1958年一躍而至627噸,進而1960年達912噸,為1977年前的最高峰。從中可以看出,1958年到1960年的茅臺生產的確是“大躍進”。
由于“大躍進”片面追求產量,導致質量下降,企業從微利變成虧損,從1961年開始產量下降至347噸,1962年降至363噸,虧損6 .8萬元,1963、1964年持續惡化,產量降到325噸和222噸,年虧損額分別為37.7萬元和84.8萬元。1960年生產的912噸酒中,合格率僅為12%,不合格品近800噸;1960-1963年不合格品或次品酒達1750噸(約占總產量的90%),后來以其他酒的名義低價處理。這就是“大躍進”的后果。
然而,引起爭議的原因,不在于茅臺酒質量下降,因為那個時代一般老百姓也喝不到茅臺酒,質量下降和一般老百姓沒什么關系。有關系的,也是引起爭議的,是制造這些酒花掉多少糧食。眾所周知,那幾年發生了大饑荒,很多人餓肚子乃至浮腫、餓死。一方面餓死人,一方面花特別多的糧食釀酒,這不免引起爭議。
由于《揭秘“三年困難時期”的茅臺酒生產》一文中提到1960年生產茅臺酒的不少糧食從仁懷以外地區調運,有人質疑說:茅臺生產必須用當地特產紅纓子高粱,不能用其他替代,所以說各地調糧支持完全是謊言。
實際上,調糧的數據來自《仁懷縣志》:“1960年茅臺酒原料告急,省糧廳從全省各地調來紅糧支援,即遵義專區11萬斤,畢節專區29萬斤,銅仁專區10萬斤、黔東南州12萬斤,貴陽市7萬斤,湄潭縣1萬斤,習水縣10萬斤,桐梓縣10萬斤,正安縣1萬斤,赤水縣4萬斤,務川縣1萬斤,息烽縣1萬斤,加上本縣20萬斤,共117萬斤,仍然不夠,中央糧食部又從四川江津調來70萬斤,才保證了當年下沙需要。”縣志為官方主持編修,所說必有依據,這證實了調糧的說法。
質疑者所說“必須用當地特產紅纓子高粱”也是不了解情況。茅臺酒的生產,主要原料是高粱和小麥,小麥做曲、高粱造沙。仁懷當地所產高粱,最適合茅臺酒傳統、獨特的工藝要求,但這不是說除當地高粱外就不能作為原料。據《茅臺酒廠志》記載,1954年茅臺產量擴大至136噸,“約需用紅高粱和小麥約800噸,仁懷縣不能滿足需要。從1955年開始,原料收購范圍便由仁懷縣擴大到鄰縣遵義、金沙、桐梓、習水、赤水、古藺、武勝等縣……1959年、1960年茅臺酒年產量增長到800噸至900噸,需釀酒用糧4000噸到5000噸,當地每年最多只能解決500噸,絕大多數要靠外縣、外省調進。”這段記載說明,上世紀50年代,釀制茅臺酒的高粱的確不僅僅止于仁懷本地所產。
至于生產茅臺酒的高粱是否必須用紅纓子高粱,《茅臺酒廠志》說:“據1956年的歷史資料記載,有4個紅高粱品種最適合于釀造茅臺酒:(1)矮子高粱;(2)中心高粱;(3)麻雞婆高粱;(4)紅纓子高粱。”而在《仁懷縣志》中,內容完全相同,但高粱只有3種,缺第四種“紅纓子高粱”。不管“1956年的歷史資料”所記到底是3種還是4種,可以確定的是釀造茅臺并非只能用“紅纓子高粱”。
還有質疑說,“為什么各地調集這么多糧食,但釀造出來的1965年酒卻是有史以來最低產量?”這種質疑也是不了解情況所致。首先,1965年茅臺酒產量是246.8噸,比1964年產量222噸略高,并不是“有史以來最低”,至于這兩年的產量低,原因如上所述,是因為質量下降和虧損。其次,這種質疑缺乏基本常識,即不清楚產量是指原酒產量。茅臺酒生產一年一個周期,生產過程8次發酵,7次接取原酒,產量均指當年生產的原酒數量。原酒經過數年窖藏、勾兌后再出廠銷售,出廠量和產量不是一回事。
生產1斤茅臺酒需要5斤糧食(高粱、小麥各半),1960年茅臺酒產量高達912噸,需糧食4560噸,即912萬斤(實際用糧990萬斤)。據時任貴州省糧食廳黨組書記、副廳長王民三在其日記中所記,當年貴州全省糧食極其緊張,他自己每月23斤糧食定量,得了中度浮腫,一家六口,浮腫就有四個;在農村,每人每天6兩(一斤16兩制)糧食都不能保證;大街上搶糧、搶飯時有發生,聚眾搶糧事件也不少見。990萬斤糧食,可不是一個小數目,這些糧食從哪里來?
上世紀50年代的茅臺酒廠,實際上只是個生產車間。公司志對茅臺產銷有個說明:“1951年至1979年,茅臺酒廠產品銷售一直處于國家計劃嚴格控制之中,企業沒有經營自主權,屬典型的生產型企業。生產的全部產品均由國家統一計劃安排,由企業按出廠價調出。產品調撥權屬貴州省酒類專賣事業局,業務由仁懷縣酒類專賣局代理,產品全由國家糖煙酒公司及外貿部門負責包銷,企業沒有銷售權。生產發展所需的原料、資金也由國家全部負責安排,企業基本上不直接參與市場經銷活動。”
由此可知,茅臺酒的生產、銷售計劃不由酒廠自己決定,原料也由“國家全部負責安排”。王民三的日記中提到:1959年4月3日,在北京召開的全國糧食廳局長會議上,王民三在匯報壓縮糧食銷售時,“談到壓縮釀酒用糧,余部長馬上插話,茅臺酒用糧可不能壓呀!”余部長,指糧食部副部長余杰。1962年元月19日,“省委開會研究茅臺酒的生產和糧食供應,確定今年拿出600萬斤糧食(小麥、紅糧各半)。我說,在糧食困難情況下,要力爭加以照顧,糧食部長也打過招呼要支持生產。當然,酒的產量目前還不能滿足市場需要。”這就說明,茅臺酒的原料由貴州省委乃至國家糧食部安排,除仁懷當地外,可以從貴州各地乃至鄰近的四川省調運,這與上述調糧地相符。只是,在“三年困難時期”,貴州和四川都是饑荒和非正常死亡最嚴重的省份,其調糧地無一不是情況嚴重。
三年困難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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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義詞三年自然災害一般指三年困難時期
"三年自然災害",或者"三年困難時期",指中國從 1959年至1961年期間由于大躍進運動以及犧牲農業發展工業的政策所導致的全國性的糧食和副食品短缺危機。
目錄
1簡介
2重要數據
3黨史記載
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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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1961年我國經歷了“三年經濟困難”時期。根據對災情、受災面積等資料圖表的分析,證實這三年發生了持續的嚴重自然災害;同時分析了各種決策錯誤帶來的不同影響,重點把糧食作為決定國家經濟興衰的生命線和因果關系鏈的比較指數,用計量方法分析當時農村因災減產、因決策錯誤減產、因高征購而減少糧食存量之間的比例狀況。[1]
重要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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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氣象、水文、農業、民政和統計部門記錄的原始資料文獻看,“三年自然災害”是建國以來第一場連續多年的嚴重干旱災害。按照國家氣象局分析發布和出版的權威性資料文獻[2],水利部統計歸納的資料和研究出版的[3],國家統計局和民政部匯編的《中國災情報告[4]》,概括其記載、歸納與研究,陳述于下。
氣象部門就時間、地區、降水量距平、干旱種類給出序列統計表(摘錄研究時段如表1)。
表1 20世紀50年代末—60年代初干旱時段、地區和降水距平[5]
| 年 代 | 月(旬) | 地 區 | 負 距 平 % | 干旱種類評 估 | 
| 一 九 五 八 | 1~5 | 云南西部 | 40~80 | 重旱 | 
| 3~5 | 云南大部、川黔南部、兩廣大部、福建南部 | 30~85 | 部分重旱 | |
| 5~8 | 黑龍江中部、吉林大部、遼寧西部和中部 | 30~60 | 部分重旱 | |
| 6~7 | 長江下游地區 | 50~85 | 同上 | |
| 6~9 | 湖南東部、江西北部、浙江西部 | 35~70 | 同上 | |
| 一 九 五 九 | 3~5 | 黃河上游大部分及河北北部、內蒙大部、遼寧南部 | 25~50 | 旱 | 
| 4~5 | 黑龍江北部 | 30~50 | 部分重旱 | |
| 4~6 | 吉林中部 | 30~50 | 同上 | |
| 7~9 | 渭河、黃河下游以南——南嶺地區 | 30~80 | 大部重旱 | |
| 10~12 | 華南大部地區 | 30~85 | 同上 | |
| 一 九 六 ○ | 59.10~60.2 | 華南大部地區 | 40~90 | 同上 | 
| 59.10~60.4 | 廣東西部、中部與海南島 | 50~70 | 重旱 | |
| 59.11~60.5 | 云南、四川南部、貴州西部 | 45~80 | 大部重旱 | |
| 3~5 | 遼寧西部、河北東北部、內蒙東南部 | 50~70 | 重旱 | |
| 3~6 | 渭河、黃河中下游、海河地區 | 25~80 | 部分重旱 | |
| 7~8 | 長江中游地區 | 45~85 | 局部重旱 | |
| 一 九 六 一 | 3~6 | 華北大部、東北西部、山東北部 | 30~60 | 部分重旱 | 
| 4~8 | 河南南部、湖北北部 | 40~65 | 重旱 | |
| 6(中)~7 | 長江下游部分地區 | 45~80 | 旱 | |
| 6(中)~8 | 貴州北部、四川東南部以及長江下游部分地區 | 45~85 | 重旱 | |
| 一 九 六 二 | 1~3 | 兩廣北部、湘贛南部 | 50~80 | 重旱 | 
| 1~4 | 廣東沿海、海南島 | 40~80 | 重旱 | |
| 3~5 | 云南西部、四川西南部和北部、甘南和黃淮之間 | 35~80 | 重旱 | |
| 3~6 | 內蒙中部、山陜河北北部、京津地區 | 65~90 | 重旱 | |
| 3~7(上) | 黃河流域大部分地區 | 50~90 | 重旱 | |
| 4~6 | 黑龍江大部、吉林西北部 | 30~55 | 旱 | |
| 7~8 | 廣東大部、湖南中南部 | 45~75 | 旱 | |
| 7~9 | 湖南東部、江西南部、福建南部 | 35~65 | 旱 | |
| 8~10 | 華北地區,東北平原西部 | 50~80 | 重旱 | |
從農業、水利部門統計,以及民政、統計部門匯總數據看,當代研究和出版的資料數據基準,業績完全統一。地面反映的災情,與氣象部門的記載分析,也基本上是一致的:
按照《中國災情報告》記載,1958年,“1-8月,全國大面積旱災……冀、晉、陜、甘、青與西南川、滇、黔及華南粵、桂等省區。春旱時間長,波及面廣,嚴重影響農作物播種、生長。河北省中部、東部連續200多天無雨雪……5月中旬……西南、華南及冀東持續干旱。入夏,華東、東北800多萬頃農田受旱。吉林省266條小河、1384座水庫干枯,為近30年未有的大旱。年內,旱災波及24個省區2236萬公頃農田。”
1959年,“1-4月,冀、黑嚴重春旱。因去冬以來降水稀少,春旱影響河北省150萬公頃小麥生長,成災62萬公頃,另有20萬公頃耕地需挑水點種;黑龍江省……150萬公頃耕地受旱2寸多深,少數4-5寸深,為歷史少見。”7-9月,渭河、黃河中下游以南、南嶺、武夷山以北廣大區域普遍少雨,閩、粵60天無雨,遂“波及豫、魯、川、皖、鄂、湘、黑、陜、晉等20個省區的旱災分別占其77.3%(受災3380.6萬公頃)和82.9%(成災1117.3萬公頃),受災范圍之大在50年代是前所未有的。” 劉穎秋主編的《干旱災害對我國社會經濟影響研究[6]》認為,“是新中國成立10年來旱情最重的年份”。1959年的大旱,在水文方面有顯著的表現。是年,松花江源瀕于干涸,豐滿水庫缺水發電。江、淮出現歷史同期(記載)的最低水位。江蘇省山區塘堰、小水庫干涸37萬座(占本省同類型工程的67%)。湖北省塘堰干涸達80%,8月中旬以后小河幾乎全干;由于江水奇低,沿長江的121個水閘和161個明口,能夠自流放水的也只有50個閘、13個明口。湖南省邵陽、衡陽和湘西州的71萬處塘壩,在9月中旬有半數干涸。
1960年,持續旱情擴大:“1-9月,以北方為主的特大旱災。上半年,北方大旱。魯、豫、冀、晉、內蒙、甘、陜7省區大多自去秋起缺少雨雪,有些地區旱期暢達300-400天,受災面積達2319.1萬公頃,成災1420萬公頃;其中魯、豫、冀三省受災均在530萬公頃左右,合計1598.6萬公頃,成災808.5萬公頃左右。山東省與河南省伏牛山—沙河以北地區大部分河道斷流,濟南至范縣的黃河也有40多天斷流或接近斷流,800萬人缺乏飲用水。夏秋季節,南方皖、蘇、鄂、湘、粵、滇、川7省區因旱受災面積都在66.6萬公頃以上(按:廣東、海南旱情持續了7個月,西南各省冬春連旱),川、鄂2省成災198.1萬公頃。除西藏外,大陸各省區旱災面積高達3812.46萬公頃,為建國以來最高記錄”;“本年災情是建國后最重的,也是近百年少有的”。是年大旱,除黃河外,還有不少河流斷流,如永定河、潴龍河斷流5個月;子牙河及滏陽河衡水以下河道,自1959年11月斷流,直到1960年7月18日才有來水;山東境內12條主要河流,有汶河、濰河等8條斷流。
1961年,旱情持續:“1-9月,全國范圍的特大旱災。全國旱區受災面積達3784.6萬公頃,成災1865.4萬公頃,主要分布于華北平原及長江中下游地區、黃土高原、西遼河流域”。是年3-6月,海河水系的趙王河、潴龍河平均流量距平偏少一半以上。西遼河通遼站3-6月平均流量僅0.123秒立方米,比多年平均值少99%!安徽省正陽關、蚌埠和江蘇洪澤湖各站6-8月平均流量較年均值偏少8成。湖北襄陽專區8個縣325條大小河流,斷流312條。
1962年,“1-9月,全國大面積旱災。去冬以來,南方湘西北、粵北、川北、蘇北、皖中地區雨雪稀少,2月約有100萬公頃呈旱象;3月,旱區擴至豫、鄂、黔、陜等省,共計360萬公頃……甘肅河西走廊、內蒙呼倫貝爾和烏蘭察布地區、晉北、冀西北、吉西北地區,旱期長達200-400天,甚至井干河斷、人畜吃水困難……年內,旱災波及北方為主的24個省區(市)2174.6萬公頃農田,成災面積878.4萬公頃。”
人們習慣上將這幾年的災害稱為“三年自然災害”,實際上從干旱災害的延伸和轉移看,影響我國農業生產的嚴重干旱災害,大致延續了四年。時間上以1959年夏秋至1960年夏黃河流域、西南、華南為主,1961年春夏秋華北平原、長江中下游連續干旱為主;以及1962年春夏、夏秋的華北黃河流域、東北的干旱。人們在談論和研究中往往忽視了1958和1962年也是較大旱災年,從宏觀角度看,集中在1959-1961年的特大干旱,是有一個發展、高峰、減弱的過程的。
二、1959-1961年的特大干旱在建國初期干旱災害序列里的地位
1950-1990年全國歷年受旱、成災面積序列
1.根據《中國水旱災害》歸納,在1949-1990年的長時期內,“全國受旱面積超過2000萬hm的有23年,成災面積超過1000萬hm的重旱年有12年,成災面積超過1500萬hm的大旱年有5年,按成災面積大小,依次為:1961年、1978年、1960年、1988年和1989年……受旱率超過15%和成災率超過5%的有15年,包括1972年、1976年及1959-1961年、1978年-1982年和1985年-1989年等3個連續年段。受旱率超過20%和成災率超過10%的有6年,分別是1960年、1961年、1978年、1986年、1988年、1989年”。可見,1959-1961年屬于該序列的重旱和特大旱年,成災面積名列前茅,而在建國初期17年(1950-1966年)的統計里,該時段的受旱面積、成災面積、糧食減產量、受旱人口的統計數值,則更居于首位。
2. 必須強調的是,在建國初期(1949-1961年)旱災災情統計序列中,1959-1961年時段,各項統計指標的平均數值,大大高出前10年的平均值:
表2 建國初期平均旱災災情統計指標比較
| 受旱面積 hm | 成災面積 hm | 成災率 % | 受災人口 萬 | 糧食減產 萬噸 | |
| 1949-58年 | 848.32 | 271.87 | 32 | 1824.94 | 339.7 | 
| 1959-61年 | 3659.30 | 1533.46 | 41.9 | 5748.13 | 1177.1 | 
3.可見,盡管1952-53、1956-57年部分省區也有嚴重的災害,但建國初期,成災率大于20%的極旱省區和成災率在10-15%的重旱省區分布,時間特別集中、且旱區十分廣闊的,是在1959-1962年期間。
部分流域1949-1990年因旱災糧食減產率圖
4.文獻《干旱災害對我國社會經濟影響研究》研究中國農業旱災的長時期(1950-2001年)變化,歸納認為:“受旱面積的7個高峰期為1958-1962年、1972年、1978-1982年、1985-1989年、1991-1995年、1997年、1999-2001年,均在3000萬畝以上。幾個受旱超過4000萬畝的嚴重干旱年,如1959年、1960年、1961年、1978年、1986年、1988年、1989年、1991年、1992年、1999年、2000年、2001年均出現在上述高峰期”。而1959-1961年的嚴重干旱,按時間序列居于諸高峰期的第一峰。
5.文獻在對近500年典型場次特大旱災及規律分析后,結論指出:“1874-1879,1959-1960年的大旱,災害等級為3級重旱,頻率為100年一遇”;1990年代以來,“與1959-1963年相比,全國受災面積尚未突破1959-1961三年特大持續干旱時3812.5萬公頃最低值。”
從資料和分析看,1959-1961年干旱災害都是建國以來第一場連續多年的嚴重干旱災害。
表 3 1959—1962年累計成災100萬公頃以上的省市逐年統計 單位:萬公頃
| 省市 | 1959 | 1960 | 1961 | 1962 | 累 計 | 
| 河南 | 100 | 210.5 | 434.5 | 86.3 | 831.3 | 
| 河北 | 64.7 | 331.3 | 61 | 93.3 | 550.3 | 
| 四川 | 100 | 125.3 | 266.7 | 53.3 | 545.3 | 
| 湖北 | 166.7 | 113.3 | 172.8 | 70.6 | 523.4 | 
| 山東 | 226.7 | 26.7 | 174.5 | 427.9 | |
| 山西 | 18 | 170 | 61 | 93.3 | 353.3 | 
| 內蒙 | 72.8 | 90.8 | 100 | 263.6 | |
| 陜西 | 46.7 | 63.3 | 72.9 | 182.9 | |
| 浙江 | 145.3 | 26 | 171.3 | ||
| 黑龍江 | 28.2 | 102.1 | 130.3 | 
表中前5名均為我國的農業、糧食大省,干旱災害的威脅與后果可想而知。
三、干旱災害對農業經濟的影響
表 4 1959-62年主要糧食減產省的減產幅度統計 單位 萬噸
| 省 市 | 53~57年 平均產量 | 59~62年 平均產量 | 兩階段比較平均減產量 | 減產幅度 | 
| 甘 肅 | 364 | 213(60~62) | 151(60~62) | 41.4% | 
| 遼 寧 | 642 | 408(60~62) | 234(60~62) | 36.4% | 
| 安 徽 | 1040 | 668(59~61) | 372(59~61) | 35.8% | 
| 黑 龍 江 | 763 | 530(60~62) | 233(60~62) | 30.5% | 
| 河 南 | 1226 | 870(60~62) | 356(60~62) | 29.0% | 
| 四 川 | 2082 | 1498(60~62) | 584(60~62) | 28.0% | 
| 山 東 | 1300 | 950(60~62) | 350(60~62) | 26.9% | 
| 貴 州 | 444 | 343(60~62) | 101(60~62) | 22.0% | 
| 吉 林 | 534 | 425(60~62) | 109(60~62) | 20.0% | 
| 湖 北 | 955 | 766(59~61) | 189(59~61) | 19.8% | 
僅僅從主要產糧省的減產幅度(這里既有干旱災害的影響,也有其他方面的原因),可以估計到當時由于減產給這些省本身,或需要他們調出糧食所遭遇到的嚴重困難了。
當然,和以后的旱災災情相比,這幾年還不是建國以來最嚴重的:
表5 1959-1990年重大旱災對全國糧食的影響
| 年份 | 全國人口 萬人 | 糧食 總產 萬噸 | 人均 產量 公斤 | 受旱人口 萬人 | 糧食減 產量 萬噸 | 人均減產 公斤/人 | 災區減產 公斤/人 | 減產 比例 % | 
| 1959 | 67202 | 17000 | 253 | 4703.4 | 1080.5 | 16.0 | 229.7 | 6.0 | 
| 1960 | 66207 | 14350 | 217 | 6107.4 | 1127.9 | 17.0 | 184.7 | 7.3 | 
| 1961 | 65859 | 14750 | 224 | 6433.6 | 1322.9 | 20.0 | 205.6 | 8.2 | 
| 1972 | 87177 | 24050 | 276 | 7825.1 | 1367.3 | 15.7 | 174.7 | 5.4 | 
| 1978 | 96259 | 30475 | 317 | 7905.3 | 2004.6 | 20.8 | 253.6 | 6.2 | 
| 1981 | 100072 | 32500 | 325 | 9385.8 | 1856.5 | 18.6 | 197.8 | 5.4 | 
| 1986 | 105721 | 39150 | 370 | 11666.9 | 2543.4 | 24.1 | 218.0 | 6.1 | 
| 1988 | 108654 | 39408 | 363 | 13229.9 | 3116.9 | 28.7 | 235.6 | 7.3 | 
| 1989 | 110356 | 41442 | 376 | 11820.8 | 2836.2 | 25.7 | 240.0 | 6.4 | 
| 平均 | 20.73 | 215.52 | 6-8 | 
綜上所述,1959-61,78,86,88-89年,災區人均減產糧食的絕對值和減產比例是十分嚴重的,將給人民生活和社會經濟造成重大威脅。雖然,建國前期的災區人均減產數額比70年代以來要小一些,但是當年人均產量并不高,當地的減產幅度相當大,國家糧食儲備力量相對薄弱,沒有調劑周轉糧食的更多余地。1959-1962年,是因旱災減產幅度嚴重的第一高峰期。以1952年以來的5年平均的人均口糧和減產常例計算,在1959-1961年連續三年每年多減產糧食達838萬噸,減產幅度達15%,按以前口糧平均消耗水平,大約空缺了2800萬人口口糧。而這個減產幅度,是高于50年來同等受災率條件下的減產幅度的。
黨史記載
編輯
《中國黨歷史》第二卷在敘述到“三年困難時期”群眾生活狀況和人口變動情況時說:“糧、油和蔬菜、副食品等的極度缺乏,嚴重危害了人民群眾的健康和生命。許多地方城鄉居民出現了浮腫病,患肝炎和婦女病的人數也在增加。由于出生率大幅度大面積降低,死亡率顯著增高。據正式統計,1960年全國總人口比上年減少1000萬。突出的如河南信陽地區,1960年有9個縣死亡率超過100‰,為正常年份的好幾倍。”“這是‘大躍進’、人民公社化運動和‘反右傾’斗爭的嚴重后果,其沉痛的教訓應該認真總結和記取。”這里記述的全國1960年人口減少1000萬,是根據國家統計局《中國統計年鑒》(1983)、《新中國統計資料匯編》和《當代中國》叢書《當代中國的人口》等書的權威性記載。公安部的戶籍人口檔案資料與此也是一致的[7]。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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