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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能否作為實用藝術品獲得著作權保護?家具作為實用藝術品能受到版權保護嗎?
——左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訴
編者按:
本期《知識產權視野》刊登了江蘇高院審理的左尚名社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訴北京中融恒盛木業有限公司等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家具作為實用藝術品能受到版權保護嗎?《伯爾尼公約》第2條第1款將“實用藝術作品”列為“文學和藝術作品”。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編纂的《伯爾尼公約指南》,實用藝術品涵蓋小擺設、金銀珠寶、家具、壁紙、裝飾品、服裝等。根據《伯爾尼公約》第2條第7款,如果實用藝術品的原產國不對實用藝術品提供特殊保護,則實用藝術品應作為“藝術品”受到保護。
我國著作權法沒有明確規定實用藝術品的著作權保護,但1992年國務院頒布的《關于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規定,外國實用藝術品的保護期為作品完成之日起25年。用于工業產品的美術作品(含動漫形象設計),不適用前款規定。對此,一般認為,既然我國著作權法對國外實用藝術品規定了著作權保護,那么也應該對國內實用藝術品規定同樣的保護。
目前,無論是理論還是實踐都將實用藝術品歸類為需要保護的藝術品。本案中,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在符合我國著作權法對藝術作品獨創性要求的情況下,家具設計可以根據個案情況納入實用藝術作品進行著作權保護,不應排除在著作權保護之外。否則,既不完全符合我國著作權司法保護的立法目的,也不利于維護家具設計市場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一般來說,對于實用藝術品的保護,重要的是要把握實用藝術品的實用性和藝術性必須在物理上或概念上是可分離的。至于實用美術作品的藝術性是一般的審美要求還是更高的審美要求,即實用美術作品的獨創性標準是否與一般美術作品相同,一直是眾說紛紜。有一種觀點認為,實用的藝術作品是有實際用途的藝術作品。由于它們兼具實用性和藝術性的雙重特征,對藝術性應該有更高的審美要求,即有學者說應該“達到更高的藝術創作水平”。還有一種相反的觀點,認為實用藝術作品屬于“藝術作品”,其獨創性標準與其他作品并無不同。
由于對實用藝術品保護條件的理解不同,涉案家具是否應受著作權保護存在較大爭議。比如本案一、二審對此有完全不同的看法,這也凸顯了加快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的緊迫性。因為在《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的最新草案(2013年)中,實用藝術品被定義為“具有實用功能和審美意義的平面或立體造型藝術作品,如玩具、家具、擺件等。”但是,這一規定并沒有規定審美意義的程度和審美與功能的可分離性,這涉及到對實用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標準,需要在修訂過程中進行討論和明確。
目前,在紡織、家具、服裝、家裝等對設計創新要求較高的行業,市場競爭激烈,權利和行為邊界不清,設計抄襲現象嚴重。這個行業反響強烈,對保護和創新的要求很高。在二審中,本案涉及的家具產品被認定為實用藝術品,受著作權保護。就本案的藝術性而言,與上述兩個標準相比,采用了具有“一定美學意義”的中間標準,體現了鼓勵家具行業創新發展的司法取向。當然,本案所涉及的保護標準必然存在爭議。同時,二審未能分析涉案家具的實用性和藝術性能否分離,存在不足。此外,本案原告主張保護的實用藝術品與實用藝術品的設計圖案之間的關系,以及如果使用設計圖案進行保護,產品本身是否構成從平面到立體的復制,都是值得研究的問題。發布此案例供研究參考。
[裁判要點]
中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是指在文學、藝術、科學領域具有獨創性,能夠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如果家具設計具有一定的審美意義,符合獨創性的要求,就可以認為是實用的藝術品,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
[案例信息]
一審: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寧第126號民事判決書;
二審:江蘇高院(2015)蘇志民中字第00085號民事判決書。
[案件摘要]
左銘社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左銘社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17日。2009年1月,左上名社設計了一幅名為“唐云衣帽間”的家具圖。2009年3月15日,左上名社公司與成都上蔡家居有限公司簽訂《區域零售代理合同》,約定左上名社公司授權成都上蔡家居有限公司作為“左上名社”S系列、1系列、3系列定制產品在四川成都的獨家零售代理。2009年6月19日,成都上蔡家居有限公司向左上名社公司訂購“唐云衣帽間”等家具產品。2009年7月,左上名社公司委托上海奧仕攝影設計有限公司為其系列家具(含唐云系列)拍照。2011年9月14日、2011年10月10日,左上名社公司在和佳進行了企業和產品的介紹和宣傳。和搜房網。同時展示了其“唐韻衣帽間”產品的照片。
2013年12月10日,左上名社公司向上海市版權局申請登記“唐韻衣帽間組合柜立體圖案”。名稱:衣帽間柜體組合立體圖案,類別:藝術作品,作者:,版權所有左家居(上海)有限公司,制作于2009年2月1日,首次出版:未出版。
2013年11月25日,左上名社公司通過公證取證的方式(即被訴侵權產品)在南京夢陽家具銷售中心(以下簡稱夢陽銷售中心)購買了北京中融恒盛木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融公司)生產的一套“唐韻紅木”衣帽間家具。同時,左銘社公司還對中融公司“跨界”品牌家具在互聯網上的宣傳進行了公證取證。
庭審中,被告侵權產品與左上名社公司主張著作權的涉案作品進行了對比。左明社公司認為,被控侵權產品整體呈L型,布局與其作品相同;被控侵權產品衣柜的門是整個家具最原始的部分,體現了中式對稱的家具風格。衣柜門板嵌有銅角花,門下有四個抽屜。抽屜上的銅把手與相關作品上的銅把手相同。所涉及作品的飾面顏色由黃、紅、綠、棕、黑組成,色彩層次豐富。棕色點綴著綠色。被控侵權產品顏色以棕色為主,中間混合的黑青色圖案與涉案美術作品顏色一致。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作品實質相似。左明社認為,其作品的獨創性體現在:盤色、銅配件設計和中式對稱。中融公司、夢陽銷售中心認為涉案作品和被控侵權產品均為L型,但涉案作品的L型角為45度,被控侵權產品的L型角為90度。l形和對稱是家具設計中常見的結構。他們之間的整體結構有很大的不同。被控侵權產品按豎板數量分為五個獨立單元,涉案作品按豎板數量分為七個獨立單元。顏色方面,被控侵權產品為深棕色仿木質感,亮黃色,涉案作品顏色為紅綠結合,無紋理結構;被訴侵權產品的顏色和銅件是向第三方訂購的,屬于行業常見材料。中融公司也認為自己的產品是自主創造。
中融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14日。2011年7月,中融公司設計師設計了一系列名為“跨界新中式”的家具草圖(包括涉嫌侵權產品的圖紙)。2014年7月24日,中融公司向國家版權局申請作品登記。名稱:跨界新中式,作品類別:美術作品,作者:北京中融恒升木業有限公司,版權所有:北京中融恒升木業有限公司,2011年7月15日制作,2011年7月15日首次出版。
另查明,慈溪市觀海圍鎮外來人員任麗銅雕廠成立于1997年7月25日。其經營范圍為銅制品加工,是中融公司銅件供應商。它的小冊子顯示了所涉及的銅配件。2014年10月8日,左上名社公司訂購慈溪市觀海圍鎮任麗銅雕廠銅配件。
左尚名社公司據此提起訴訟,請求中融公司、蒙陽銷售中心停止侵權行為,賠償左尚名社公司經濟損失200萬元,并承擔合理費用。
中融公司、夢陽銷售中心辯稱,左上名社公司的作品體現了生活中常見家具元素的組合,其設計缺乏創意和藝術性,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藝術作品。中融公司生產產品的行為不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發行行為,由中融公司設計人員獨立完成,不構成侵權。
[法院認為]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是作品。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中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造。左銘社公司倡導的“唐韻衣帽間組合柜立體格局”是西式與中式元素的結合,整體充滿美感,涉及的藝術作品版權應受法律保護。
中融公司的生產行為不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行為。原因如下:產品設計圖、美術作品等的復制。在著作權法意義上僅指通過印刷、翻拍等方式使用圖紙。,并且不包括根據圖紙生產的工業產品。首先,左上名社公司聲稱涉案美術作品制作于2009年2月完成,源于2009年1月的設計。同時向法院提交了相應的“唐云衣帽間”設計圖,以證明其于2009年完成了涉案工程。“唐云衣帽間”設計圖在設計結構和配件上與美術作品《唐云衣帽間組合柜立體設計》相同。其次,在著作權法意義上,所謂復制,應當是指審美或者藝術表現成分的復制。因此,判斷某個平面到三維的行為是否構成復制,取決于三維物體本身是否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一般來說,大型組合式衣帽間產品往往會根據房間的墻體結構設計成L型、U型等不同形狀。櫥柜內部根據收納功能有很多不同形式的隔斷、抽屜和櫥柜。柜與柜之間的組合位置一般根據訂戶、用戶的喜好、房屋結構、環境等因素自由組合。而且大型衣帽間的家具柜內部的收納空房間的設計通常都是有相對固定的尺寸,這是這類產品常見的設計。對稱是家具設計和制造的基本原則。其生產方式也采用機械化生產線和自動化生產線生產方式。因此,中融公司生產的被控“唐韻紅木”的衣帽間產品是實用的工業產品,其功能性和藝術性是分不開的,不構成作品。當然,中融公司的生產并不構成受復制權控制的復制行為。再次,被告“唐韻紅木”衣帽間產品與案涉藝術品存在以下區別:1。L型衣帽間轉角不同,被控侵權產品為90度,“唐韻Clokroom櫥柜立體圖案”為45度;2.板材顏色不一,被控侵權產品為黃棕色不規則紋理,亮黃色,“唐韻衣帽間組合柜立體圖案”為紅綠色,主體微紅;3.兩個機柜之間的內部空分隔不同。而中融公司也提供了證據證明被告“唐韻紅木”衣帽間產品系自行設計并獨立完成。
綜上所述,中融公司生產的“唐韻紅木”衣帽間產品屬于實用工業產品,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其生產行為也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行為,不構成侵權。據此,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左尚明社的訴訟請求。
左銘社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江蘇高院提起上訴。
江蘇高院二審認為:
1.左上名社公司的“唐云衣帽間家具”屬于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中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是指在文學、藝術、科學領域具有獨創性,能夠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本案中,左上名社公司“唐云披風房家具”的整體造型,以及板材的花紋、金屬配件的搭配、中式對稱等設計的結合,充滿美感,具有一定的美學意義,符合作品的原創性要求,可用于工業化大生產,具有再現性和實用性的特點。故二審法院認為,左上名社公司主張的“唐云披風房家具”。
中融公司認為,本案涉及的“唐韻衣帽間家具”不具有獨創性和藝術性,僅使用了該類家具的常見設計和習慣元素,將衣帽間常見的內部結構與公共領域常見的配飾相結合,不構成實用藝術品,不應受著作權法保護。對此,二審法院認為,即使如中融公司所主張的,案涉“唐韻衣帽間家具”采用了相應的知名設計,且金屬配件等相關配件也是一般配件,左上名社公司結合上述要素,設計了案涉“唐韻衣帽間家具”。這一過程涉及作者的選擇、遴選、設計、排版等創造性勞動,符合我國著作權法中相關作品的獨創性要求,應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左明社聲稱其權利客體是由其設計的“唐云衣帽間家具”,而非“唐云衣帽間組合柜體立體圖案”。其僅使用設計圖紙、版權登記證明、產品照片、銷售合同、宣傳報道等證據證明涉案家具作品的創作時間和過程,展示家具的實物外觀,而不是將版權保護范圍限定為一個家具立體圖。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左畬公司的訴訟請求與其在本案訴訟中的相關主張和陳述一致,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采納。一審判決將左尚明社公司主張的權利客體限定為“唐云衣帽間柜體組合立體圖案”,不適當,應予糾正。
2.中融公司、蒙陽銷售中心侵犯左上名社公司“唐云衣帽間家具”著作權
本案中,左上名社公司“唐韻衣帽間家具”的作品與被控侵權產品“唐韻紅木衣帽間”進行對比,二者整體呈L型,體現了中式對稱設計風格。板材顏色和圖案相似,衣柜門板設計相似,銅配件裝飾相同,整體設計和獨特的裝飾特征基本相同。雖然兩者在L型衣帽間的轉角和柜空內部的分隔上有相應的區別,但仍屬于非重要部分,不能造成兩者之間的明顯差異,也不能影響判斷它們的整體設計和獨特的裝飾特征實質相同。據此,二審法院認為,根據現有證據,應當認定左上名社公司的“唐韻衣帽間家具”的作品與被訴侵權產品“唐韻紅木衣帽間”構成實質相同。
中融公司主張被訴“唐韻紅木衣帽間”產品系自行獨立設計完成,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在2009年1月前即早于左尚名社公司設計完成涉案產品,也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在2009年1月后自行設計完成被訴侵權產品。中融公司提供的相關設計圖紙未充分反映被控侵權產品的設計要素,缺乏形成時間、設計者構成等信息。一審判決書稱,中融公司還提供證據證明被告“唐韻紅木”衣帽間產品系自行設計、獨立完成,缺乏事實依據,予以更正。
據此,在左尚明舍的“唐韻斗篷家具”作品形成和發表時間早于被控侵權產品,且兩者作品實質相同的情況下,中融公司具備接觸左尚明舍作品的條件,且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被控侵權產品系其自行設計并獨立完成,應認定中融公司侵犯了左尚明舍“唐韻斗篷家具”作品的著作權,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一審判決將被訴侵權產品“唐韻紅木衣帽間”作為實用工業產品,其功能性與藝術性無法分離,不構成作品。認定中融公司的制作行為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行為,其行為不構成侵權,行為不當,應予糾正。
三.本案侵權責任
本案中,中融公司未經左尚名社公司許可,生產、銷售被訴侵權產品,侵犯了左尚名社公司的著作權,應依法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對于左尚名社公司主張中融公司應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2095513.5元,且未能證明涉案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或中融公司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利潤,二審法院綜合考慮左尚名社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性質、過錯程度、期限、經營規模、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及合理費用等因素,依法判決了本案的賠償金額。蒙陽銷售中心未經左尚名社公司許可銷售被訴侵權產品,侵犯左尚名社公司著作權,依法承擔停止侵權的民事責任。
一審判決:駁回左尚明社的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中融公司、蒙陽銷售中心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中融公司賠償左上名社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
二審合議庭:顧濤、施乃興、張小陽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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