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妈捡钻石项链要求分一半,失主跪求归还遭拒
最近幾年有少數大媽成為了一道非常亮麗的風景線,這個風景線不是說因為她們長得有多漂亮或者心靈有多美,而是因為們上演了一出出讓人失望的戲。這不,前幾天南京又上演了一出大媽撿到鉆石項鏈要求分一半,失主跪求歸卻遭到拒絕的戲碼。
事件回顧。
2019年4月5日,江蘇南京某個商場里有一位女子因為粗心大意把自己的鉆石項鏈給弄丟了,這個項鏈價值大概是3000元左右。然后這個女子選擇了報警處理,警察很快就鎖定了撿到項鏈的人。
通過調取視頻監控顯示,撿到項鏈的是一位穿紅色的老大媽,警察很快就找到了這個大媽并要求他她歸還項鏈,剛開始的時候,這個老人還不承認是她撿的,后來經過民警的勸阻之后,老人才承認是自己撿到的,但提出了一個非常無理的要求,那就是要求女子必須分一半的錢給她,期間項鏈失主曾經給老人下跪乞求,但老人始終一直不搭理。下圖是女子給老人下跪的圖片。
最后大媽的行為引起了大家的公憤,所有圍觀的群眾們都看不下去,紛紛站出來指責大媽這種不良的行為,在群眾的壓力和警察的勸阻之下,這個大媽最終才同意返還給女子項鏈,然后獲得了50塊錢的感謝費。
如何看待大媽撿到項鏈拒絕不歸還,女子下跪仍然愛理不理這種行為?
對于這個大媽的行為,我只想說兩點。
第1點,撿到物品拒絕歸還是一種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刑法》(1997修訂)第二百七十條,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按照這些法律規定,如果老大媽拒絕償還女子的項鏈,那就構成侵占罪,情節嚴重是可以判刑的。
第2、想要獲得別人尊重就必須先自重,為老不尊,將會被社會給唾棄
按理來說,老年人社會閱歷多,無論是在資歷經驗還是道德水準上,應該成為社會的一種典范,為年輕人做表率,引領社會一種正確的價值觀。但是事實當中我們看到的往往相反,有些老年人就是為老不尊,甚至倚老賣老,公然違反法律。
看到這我們不禁要問幾個問題,難道現在的老年人都變壞了嗎?
事實上不是老年人變壞了,而是壞人變老了。所謂林子大了什么鳥都有,不論是老人還是年輕人,任何一個群體當中都有一些不良居心的人。
對此,我們希望執法部門能夠認真按照法律來對待這些倚老賣老,視法律如兒戲的人進行嚴格執法,不要因為他們是老人就可以網開一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分年齡大小。如果因為老年人年齡大了就可以躲過法律的追究,那會讓那些為老不尊的人更加囂張,得寸進尺,到最后讓那些尊重社會規則和道德的人心涼。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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