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利军等:外汇管制之下,保险金如何跨境转移?
原標題:黃利軍等:外匯管制之下,保險金如何跨境轉移?
近年來,我國保險行業對外開放不斷突破。2018年6月29日,國家發改委、商務部聯合發布《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8年版)》,其中明確提到,2018年將壽險公司外資股比由50%放寬至51%,2021年即取消外資股比限制。隨著保險業對外開放力度的不斷加大,更多境外知名保險公司進入中國市場,國內的保險行業競爭愈加激烈,服務能力和服務水平都在不斷提升。因此,很多客戶會選擇購買國內的保險產品。
另一方面,伴隨著高凈值家庭資產以及家族成員身份的全球化布局,跨境傳承問題成為了他們不得不關注和學習的時代議題。在我們團隊服務私行客戶財富管理需求時,就常被問到這樣的問題:如果我在國內為自己投保的壽險,子女作為受益人,等我不在的時候孩子已經移民境外了,那么理賠后的身故保險金可以轉移到孩子在境外的賬戶嗎?會不會受限?如可以,具體流程又是怎樣呢?
實務中,我們對這一問題積攢了一定的經驗。這篇文章我們就一起來聊一聊外匯管制之下,大額保單保險金跨境轉移的途徑。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條明確規定,境外機構、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也適用該條例。由此可見,在我國,外匯管制作為為了促進國際收支平衡和國民經濟健康發展而實施的制度,廣泛地涵蓋了包括中國公民和外籍人士在內的所有境內外個人。當然,針對不同身份的對象,外匯管制的措施與嚴格程度并不相同。例如,我們經常提到的“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的便利化額度是僅針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的管理政策。
那么,在購買終身壽險的情況下,境外受益人能不能將身故保險金轉移至境外賬戶呢?
在正式進入主題前,我們首先需要明確“境外個人”的定義。一般來說,境外個人是指持有外國護照的外國公民(包括無國籍人),以及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港澳臺同胞。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個人、持有中國護照并獲得境外永久居留權的個人辦理外匯業務參照境外個人管理。因此,無論當事人是已經改變國籍,還是僅取得了境外永久居留權,都應當參照相關法律法規中的“境外個人”部分規定辦理外匯業務。
一、從“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說起
保險金的跨境轉移首先受到“經常項目”與“資本項目”的相關規定的規制?!吨腥A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規定了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兩種外匯收支的不同管理辦法。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而對資本項目的管控則更為嚴格,涉及到更多行政機關的審批和監督。由于不同項目外匯收支涉及到不同監管規則,因而,在判斷保險金是否能夠跨境轉移這一問題時,首先需要明確“保險金”屬于經常項目還是資本項目。
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的規定,個人外匯業務按照交易性質區分為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個人外匯業務。因此,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實際上是對個人外匯業務的一種分類方式。
經常項目是指在國際收支中經常發生的交易項目,主要包括貿易收支、勞務收支和單方面轉移等。對于個人來說,經常項目主要指“個人因私用匯”,具體包括:
(1)出境探親、會親、定居、旅游和自費留學、朝覲的用匯;
(2)自費出境參加國際學術會議、作學術報告、被聘任教等,對方不提供旅途零用費的用匯;
(3)繳納國際學術團體組織會員費的用匯;
(4)從境外郵購少量藥品、醫療器具等特殊用匯的;
(5)出境定居后,因生病或其他事故的用匯;
(6)出境定居后,需將離休金、離職金、退休金、退職金、撫恤金、人民幣存款利息、房產出租收入的租金及其他資產收益匯出境外的用匯;
(7)出境定居后,無工資收入的境內居民需兌換外匯的;
(8)未滿十四周歲兒童出國定居的用匯。
而資本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因資本的輸入和輸出而產生的外匯資產與負債的增減項目,包括資產及非金融資產的收買或放棄、直接投資、證券投資、衍生產品投資及貸款等。
從外匯管理角度,購買保險分為兩類:一類是人身意外險、醫療保險,另一類是人壽保險和投資返還分紅類保險。前者可以歸入經常項目第(5)項中的“因生病或其他事故的用匯”,進而辦理匯出;但后者顯然難以對應至上述經常項目之中,一般認為屬于金融和資本項目類交易。因此,這里討論的身故理賠金的跨境轉移應當按照資本項目下資金轉移的規定辦理。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合法財產對外轉移,應當按照個人財產對外轉移的有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而這里的“有關外匯管理規定”即指我們接下來要談到的另外一部規范性文件——《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
二、“移民轉移”與“繼承轉移”
如上所述,身故理賠金出境應當按照資本項目項下財產轉移相關規定辦理,即應遵照《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秱€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將財產對外轉移劃分為移民財產轉移(簡稱“移民轉移”)和繼承財產轉移(簡稱“繼承轉移”),兩種轉移方式對應了不同的辦理手續。
移民轉移是指從中國內地移居外國,或者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定居的自然人,將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內擁有的合法財產變現,通過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和匯出境外的行為。繼承轉移是指外國公民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將依法繼承的境內遺產變現,通過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和匯出境外的行為。簡單來說,境外個人將其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內擁有的財產轉移出境的行為屬于移民轉移;而境外個人將其繼承的境內遺產轉移出境的行為則屬于繼承轉移。
由于保險金并不屬于被保險人遺產,受益人跨境轉移保險金不能適用繼承轉移,僅能依據移民轉移匯出。但是,需要注意,移民轉移對財產取得的時間點具有明確的要求,即“取得移民身份之前”。這里的取得移民身份包含三種情況:一是取得境外居住永久居留權,即俗稱綠卡的;二是加入外國國籍的;三是赴港澳臺定居的。所以,如果保險事故在受益人移民之前已經發生,受益人已經實際取得了保險金,那么該保險金為典型的現金資產,當然為保險受益人所有,屬于其移民前境內財產。受益人移民后可以依據移民轉移規則將包括保險金在內的境內資產申請匯出。但是,如果保險事故發生在移民個人取得移民身份之后,這種情況下,移民個人是否還能夠依據移民轉移規則匯出保險金則存在爭議。
一種觀點認為,只要移民個人在移民前成為了境內人壽保單的保險受益人,即使移民前未發生保險事故,也應有權對外轉移。另一種觀點認為,保險事故發生前,保險金請求權實質僅為一種期待利益,受益人并無實體權利,更無法對保險金請求權進行使用或處分。所以,保險金請求權并不具備一般財產的排他、確定等特性,不當然構成一項保險受益人財產,從而如果保險事故發生在移民個人取得移民身份之后,那么受益人就不能按照移民轉移將保險金匯出境外。
因此,根據我們上面的討論,在此可以得出結論的是:《外匯管理條例》和《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作為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了兩種不同項目項下外匯收支的管理辦法。一般認為,身故理賠金應隸屬于其中的“資本項目”。而資本項目項下收支的具體管理應當參照《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將財產的跨境轉移進一步區分為繼承轉移和移民轉移。由于保險金不屬于遺產范圍,保險金的跨境轉移無從適用繼承轉移,只能依照移民轉移實現。而按照法律規定,移民轉移只適用于個人取得移民身份之前獲得的境內資產,這進一步限縮了保險金跨境轉移的適用范圍——只有保險事故發生在受益人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受益人才有可能依照移民轉移的辦理流程完成保險金的跨境轉移。
由此看來,雖然保險金出境存在一定的政策依據,但適用范圍過于狹窄,很難滿足實務中的需求。對于“如果保險事故發生在移民個人取得移民身份之后,移民個人是否還能夠依據移民轉移規則匯出保險金”這一問題,由于法律規定不夠詳盡,案例支撐也相當匱乏,使得這一問題一直處于行業模糊地帶。
我們認為,解決這一問題理論上關鍵在于回答“保險金請求權是否構成財產”,但目前依然存在如上爭議;實踐中團隊經咨詢相關部門,給到的答案也往往是“一事一議”,沒有明確回復。故而,本文期望能夠從客觀法律規定入手,依照法律法規的邏輯探尋保險金出境的可能解決辦法,從而提供一個較為嚴謹的觀察視角。
三、如何辦理移民轉移?
如上所述,從法律規定來看,移民轉移是身故理賠金出境的唯一可能途徑。那么,移民轉移應該如何辦理?涉及到哪些材料和手續呢?
根據《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及其操作指引的規定,移民轉移必須一次性申請擬轉移出境的全部財產金額,并分步匯出。首次可匯出金額不得超過全部申請轉移財產的一半;自首次匯出滿1年后,可匯出不超過剩余財產的一半;自首次匯出滿2年后,可匯出全部剩余財產。
全部申請轉移財產在等值人民幣20萬元以下(含20萬元)的,經批準后可一次性匯出。申請財產對外轉移總金額在等值人民幣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由所在地外匯局審批。經批準后,所在地外匯局向申請人出具批準復函和核準件,申請人持核準件到當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購付匯手續。超過上述金額的,由所在地外匯局初審后,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所在地外匯局憑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批準文件,向申請人出具批準復函和核準件,申請人持核準件到當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購付匯手續。
具體而言,移民轉移申請及初次購匯及資金匯出流程可參考下圖:
而移民轉移第二次以后購匯及資金匯出流程則可以參考下圖:
(以上圖片來自:《關于印發《〈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操作指引(試行)》的通知》)
關于申請所需材料,根據《關于印發《〈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操作指引(試行)》的通知》的規定,辦理移民轉移需要提供下述材料:
1. 書面申請。包括:申請人基本情況介紹,申請移民轉移的原因,財產或收入來源及變現詳細說明等;
2. 申請人本人簽名的《移民財產對外轉移申請人情況表》;
3. 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的《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外匯業務申請表》;
4. 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
- 申請人為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的中國籍公民的,應提供:
- (1)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居住國頒發的外僑證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 (2)中國駐外使領館出具(或認證)的申請人在國外定居證明;
- (3)公安機關出具的中國戶籍注銷證明。
- 申請人為取得外國公民身份的,應提供:
- (1)申請人居住國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如護照);
- (2)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申請人在國外定居證明;
- (3)公安機關出具的中國戶籍注銷證明。
- 申請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應提供:
- (1)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 (2)回鄉證或特區護照;
- (3)公安機關出具的內地戶籍注銷證明。
- 申請人為臺灣地區居民的,應提供:
- (1)臺灣地區居民身份證或其他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
- (2)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或其他出入境證件;
- (3)公安機關出具的大陸戶籍注銷證明。
5. 申請人收入來源證明以及財產權利證明文件,包括:
(1)對個人薪酬所得(包括工資和薪金所得、稿酬所得、勞務報酬等)應提交有關收入來源的證明。
(2)對經營收入(包括私營業主、企業個人股東、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承包、租賃經營所得等)應提交個體戶經營收入申報表、股權證明或承包、租賃合同或協議以及能證明收入來源的材料,如企業財務報表、企業董事會分配決議等。
(3)對資本所得及變現(包括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特許權使用等)應提交存款證明,股票、債券開戶及交易記錄;財產租賃、轉讓、特許權使用的合同或協議,房屋產權證、房地產買賣契約或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等。
(4)偶然所得(包括合法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收入等)及其他財產或收入需提交真實交易記錄證明。
6. 有關稅收證明或完稅憑證按照稅務總局有關規定提交;
7. 委托他人辦理的還需提供委托代理協議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若代理人為境內居民,是指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若代理人為外國公民或定居國外的中國籍公民,需提交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或出具的代理人身份證明。
以上材料中有關財產權利文件,如房屋產權證、房地產買賣契約或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承包或租賃合同或協議、財產轉讓協議或合同、特許權使用協議或合同等應進行公證;委托代理協議、代理人身份證明應進行公證。
申請人辦理第2次(包括第2次)以后資金匯出的,需提交所在地外匯局向申請人出具的批準復函、申請人前1次辦理匯出時所在地外匯局核發的《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準件》,向原批準地外匯局申請購匯、匯出核準。
結 語
在本篇文章中,我們討論了受益人移民的情況下,身故理賠金在當前我國法律架構中可能的出境方式,并介紹了保險金跨境轉移適用移民轉移規定申請和匯出所需要的材料和辦理手續。
從我們的研究分析結果來看,目前,保險金出境的條件仍然比較嚴格,只能依據移民轉移的規定,一次申請、分步匯出。當然,這一話題缺少詳盡的政策支持和充足的案例支撐,我們期望能夠通過本文的分析得到一個較為嚴謹的結論,從而在當前莫衷一是的局面中尋找一種更加客觀的觀察視角。從長遠的角度來講,我們也希望,未來我國的外匯管理制度能夠更加完備,期待中國金融市場更加開放、多元。
特別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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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總結
以上是生活随笔為你收集整理的黄利军等:外汇管制之下,保险金如何跨境转移?的全部內容,希望文章能夠幫你解決所遇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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