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鹏汽车被曝霸王条款 争议只能去广州仲裁!老车主不干了
近日,家住杭州的鄭先生向媒體求助,他前兩年先后購買了兩輛小鵬汽車,但是在購車合同中,他發(fā)現(xiàn)了一條“不合理”的條款,認為小鵬汽車太“霸道”了。
其中,購車合同中規(guī)定,“如果買賣雙方存在爭議,未協(xié)商一致的,則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至廣州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時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陳先生認為該條款極不合理,為什么要限制為廣州的仲裁機構,如果是新疆、河南、東北的車主,去廣州仲裁會大大增加維權成本。
而且,小鵬汽車的總部也是位于廣州,仲裁“主場作戰(zhàn)”,車主一上來可能就處于不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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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解決糾紛既可以仲裁,也可以去法院訴訟,二者只能二選一,但是小鵬汽車卻單方面剝奪了車主的訴訟權力,而且仲裁的成本遠高于法院受理的成本。
另外,小鵬汽車規(guī)定,對于法院、仲裁機構,小鵬汽車郵遞的各類文書/文件,以寄出日作為送達日,不論投遞結果為拒收、投遞成功或不成功等。陳先生覺得,這都屬于霸王條款。
陳先生多次向小鵬汽車門店溝通,但始終沒有結果,2019年陳先生向市場監(jiān)管部門進行了舉報,浙江明文規(guī)定,房屋、汽車之類的商品銷售合同必須備案,小鵬汽車沒有對此備案。
而后續(xù)在備案過程中,陳先生所舉證的那些霸王條款,也被責令修改,同時小鵬汽車被罰1萬元。
在小鵬方面修訂的新款合同條款中,小鵬汽車取消了陳先生認為不合理的條款,“訴訟”和“仲裁”可以二選一,而且時間地點均可選擇。
可讓陳先生氣憤的是,小鵬汽車的新款銷售合同已經(jīng)上線,而他們這些老車主,卻仍然使用的是舊版合同,期間小鵬門店沒有主動聯(lián)系他們老車主。
隨后,記者聯(lián)系了小鵬汽車總公司的公關部,對方表示,如果老車主對合同條款有異議的話,可以主動去跟門店協(xié)商,進行補充協(xié)議,同時,小鵬汽車今年已在全國上線了新版銷售合同。
但是,讓陳先生不解的是,事至如今,他仍然沒有和小鵬銷售門店,簽署上新版銷售合同。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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