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的例子(地役权的例子)
大家好!今天讓小編來大家介紹下關于地役權的例子(地役權的例子)的問題,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文章目錄列表:
- 求地役權舉例說明。謝謝!
- 用一案例來解釋什么是地役權
- 什么叫地役權 舉例說明
- 地役權的例子
- 哪位達人給我舉個地役權通俗的例子
求地役權舉例說明。謝謝!
例如:李四就給張三一筆錢僅僅購買了張三土地上的修水渠的使用權,這就是說李四得到了張三土地上的部分地役權。從上面的這個故事可以看出來地役權需要兩個要素,需要有兩片土地和兩個土地所有人;這兩片土地需要相連。
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今天的概念已經擴展到了不僅是相鄰地區,也可以是不相鄰地區,地役權可以是暫時性的購買也可以是永久性的購買。
擴展資料
地役權與相鄰權的區別
1、相鄰關系為土地所有權內容當然的擴張或限制,是法定的;而地役權則為土地所有人間基于契約而生之所有權擴張與限制,是意定的。
2、因此基于相鄰關系而發生的所有權的擴張或者限制僅在不得已的情形下發生,即若不進行該種限制或者擴張那么土地所有人就無法正常實行其土地的利用,因此相鄰關系進行的調整是法律的底線;而地役權則是于相鄰關系之外土地所有人更進一步對自己權利的擴張,因為是基于合意設定所以其范圍幾乎是沒有限制的。
3、相鄰關不是獨立的權利,乃是為所有權本身的限制或擴張;而地役權則是因他物權而受一時之限制,是一種獨立的權利。
4、因為相鄰關系是法定物權,所以相鄰關系之成立及對抗第三人,均不需要進行登記;而地役權作為意定物權,則需要進行登記,不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用一案例來解釋什么是地役權
例如:小明在海邊有一塊平地,旁邊有一高樓,樓的主人給小明一定的金錢,讓小明在他自己的土地上三十年之內不得建房,以滿足樓的主人觀海需要,小明同意并簽約。樓的主人對小明的土地享有的權利就是地役權。地役權是指按照合同的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的權利。
地役權是益物權的一種。指因通行、取水、排水、鋪設管線等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動產或者限制他人不動產的利用,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便利與效益的權利。
一、通俗化的地役權的內涵主要表現為以下三點:
1、地役權是因土地相鄰近而產生的權利;
2、地役權的內容須由當事人進行約定;
3、地役權的權利范圍多于相鄰權的權利范圍。
二、地役權的含義:地役權是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便利而使用的權利。
1、設立地役權的形式: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
2、地役權登記效力: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地役權的期限:地役權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剩余的期限。
4、土地所有權人享有地役權或者負擔地役權的,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時,該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繼續享有或者負擔已設立的地役權。
5、地役權的效力:
(1)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2)土地上已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利的,未經上述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設立地役權。
(3)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并轉讓,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6、地役權的抵押: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并轉讓。
7、地役權的變動:
(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
(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條 第一款 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什么叫地役權 舉例說明
法律分析:地役權是用益物權的一種。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過簽訂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不動產效益的權利。如甲工廠原有東門可以出入,后想開西門,借用乙工廠的道路通行。甲工廠與乙工廠約定,甲工廠向乙工廠適當支付使用費,乙工廠允許甲工廠的人員通行。這時甲工廠即取得了“地役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條 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
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三條 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
地役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權期限;
(五)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七十四條 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七十五條 供役地權利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允許地役權人利用其不動產,不得妨害地役權人行使權利。
第三百七十六條 地役權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盡量減少對供役地權利人物權的限制。
第三百七十七條 地役權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剩余期限。
第三百七十八條 土地所有權人享有地役權或者負擔地役權的,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時,該用益物權人繼續享有或者負擔已經設立的地役權。
第三百七十九條 土地上已經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未經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設立地役權。
第三百八十條 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并轉讓,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一條 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土地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并轉讓。
第三百八十二條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
第三百八十三條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地役權對受讓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三百八十四條 地役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權利人有權解除地役權合同,地役權消滅:
(一)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濫用地役權;
(二)有償利用供役地,約定的付款期限屆滿后在合理期限內經兩次催告未支付費用。
第三百八十五條 已經登記的地役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地役權的例子
法律分析:你在海邊有一塊平地,旁邊有一高樓,樓的主人給你一定的金錢,讓你在你的土地上三十年之內不得建房,以滿足他觀海的需要,你同意并簽約。
樓的主人對你的土地的權利就是地役權。
高樓所在的土地為需役地,你的土地為供役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哪位達人給我舉個地役權通俗的例子
地役權: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經營自己的土地的權利。地役權的發生須有兩個不同歸屬的土地存在,為他人土地利用提供便利的土地稱為供役地,而享有地役權的土地稱為需役地。
舉例:
1、你在海邊有一塊平地,旁邊有一高樓,樓的主人給你一定的金錢,讓你在你的土地上三十年之內不得建房,以滿足他觀海的需要,你同意并簽約。
樓的主人對你的土地的權利就是地役權。
高樓所在的土地為需役地,你的土地為供役地。
2、如甲工廠原有東門可以出入,后想開西門,借用乙工廠的道路通行。甲工廠與乙工廠約定,甲工廠向乙工廠適當支付使用費,乙工廠允許甲工廠的人員通行。這時甲工廠即取得了“地役權”。
擴展資料:
地役權合同示范文本
立契約書人xxx(以下簡稱甲方)xxx(以下簡稱乙方),茲為簽訂地役權設定契約書,經當事人協議,訂立條款如下:
第一條供役地所有人甲方,對于地役權人乙方所有的xx市xx號的土地,為便于通行,將其所有下記土地設定地役權給乙方。宅地面積x平方米。
第二條前頃土地擁有地役權部分如下:
土地東部xx地號的邊界線起,往西xx平方米,從乙方所有的土地邊界線起向南方公路30米,面積20平方米,附圖表于后。
第三條甲方對于前項土地的部分,以其費用,每年修復一次,以便通行。
第四條乙方為酬謝,每年付人民幣x元給甲方,于每年12月31日支付。
第五條乙方若有兩年以上不付前項酬謝金時,甲方可請求消滅地役權。
第六條地役權有效期限,自立約日起30年為限。
第七條在本地役權契約有效期間內,隨時與需役地同時移轉,即使需役地所有人轉移,地役權也不消滅。
本契約書正本一式兩份,簽名蓋章后當事人各執一份為憑。
供役地所有人(甲方):xxx
住址:
身份證統一號碼:
地役權(乙方):xxx
住址:
身份證統一號碼:
xxxx年x月x日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地役權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地役權的例子(地役權的例子)問題和相關問題的解答了,地役權的例子(地役權的例子)的問題希望對你有用!
總結
以上是生活随笔為你收集整理的地役权的例子(地役权的例子)的全部內容,希望文章能夠幫你解決所遇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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