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劳动保障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大家好!今天讓小編來大家介紹下關于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勞動保障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問題,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文章目錄列表:
- 勞動保障法
- 勞動保障法規包括哪些法律和規定?
- 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知識
勞動保障法
勞動保障制度主要內容包括:
1、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法律強制實施,為工薪勞動者在年老、疾病等情況下,提供必要的物質幫助的制度。
2、社會福利,是政府為社會成員舉辦的各種公益性事業及為各類殘疾人、生活無保障人員提供生活保障的事業。
【法律依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三條
對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由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的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調查處理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案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勞動保障監察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勞動保障監察的管轄制定具體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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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法規包括哪些法律和規定?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4年7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2007年8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1992年4月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
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1978年6月2日)。
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1978年6月2日)。
2、行政法規
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1981年3月14日)。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1988年7月21日)。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1989年9月30日)。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1995年3月25日)。
失業保險條例(1999年1月22日)。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1999年1月22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1999年9月28日)。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2002年10月1日)。
工傷保險條例(2003年4月27日)。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1日)。
殘疾人就業條例(2007年2月5日)。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2007年12月14日)。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2007年12月14日)。
3、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
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1997年7月16日)。
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1998年12月14日)。
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2005年10月28日)。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2005年11月4日)。
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2005年12月3日)。
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2006年1月31日)。
國務院關于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2007年7月1日)。
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2007年7月10日)。
國務院關于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2008年2月3日)。
勞動保障部和財政部關于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意見(2000年5月20日)。
衛生部、財政部和農業部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2003年1月16日)。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暫行辦法(2003年12月25日)。
勞動保障部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2006年4月10日)。
4、養老保險
企業年金試行辦法(2004年1月6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1999年3月9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2001年12月22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關于推進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有關問題的通知(2007年1月18日)。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1997年12月22日)。
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1992年1月3日)。
5、醫療保險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4月26日)。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5月11日)。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5月12日)。
關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管理的意見(1999年6月30日)。
關于確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意見(1999年6月30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管理的意見(2007年10月10日)。
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于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2002年5月21日)。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2005年12月21日)。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2007年7月6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解決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2002年9月16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2003年5月26日)。
擴展資料:
勞動保障法主要由以保障勞動者實現勞動權和勞動關系正常運行的社會條件,或者說實現勞動保障社會化為基本職能的各項法律制度所構成。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力市場的歧視現象是不可能自動消除的,需要運用政府機制和法律機制加以約束。因此,在許多西方國家,建立了反歧視工資的法律和制度,主要的有“民權法”和“公平付薪法”。在各國反歧視工資法的規定中,包括如下內容:
在法律中明確規定,任何雇主凡因種族、膚色、宗教、性別或原有國籍不同而拒絕雇用和解雇某人,或者在就業報酬、條件、期限和待遇方面對某人進行歧視等,都是違法行為。
對就業和勞動報酬上的歧視行為,國家鼓勵對違法雇主及其某一組織的歧視行為提出訴訟。
就主要的受歧視群體制定專門的法律保護。例如,各國對就業中的種族和性別歧視制定了法律規定,如,一些國家的法律保護黑人和有色人種有平等的就業和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許多國家對女性就業提供專門的法律保護。
主要內容是通過法律規定,對使用相同技術、并在相同條件下工作的工人支付不同的工資收入是非法的,“相同的工作”指的是,具有同等的工作技能、努力程度和工作責任感。
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知識
法律分析:《勞動法》是于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并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統稱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禁止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3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勞動法》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勞動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勞動保障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問題和相關問題的解答了,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勞動保障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問題希望對你有用!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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