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通俗(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是什么)
大家好,小聯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通俗,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是什么這個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分,是審判實踐中的疑難問題。
2、按合同法第14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按此規定,要約在性質上是一種意思表示,其內容是邀請對方和自己訂立合同。
4、但僅僅邀請對方和自己訂立合同尚不足以成為要約。
5、要約是以和對方訂立合同為目的、向對方開列欲訂立的合同條款并等待對方接受的法律行為。
6、其要件包括:第一,須有和別人訂立合同的內容、意思,也就是說,要約須以和對方訂立合同為目的;第二,內容要具體確定,以便承諾人能不對要約作任何增加、變更直接承諾;第三,須由特定的要約人向特定的受要約人發出,但此點實踐中有例外,如自動售貨機、自選商場標明價格的商品沒有注明非賣品、陳列品的,屬于對不特定人發出的要約;第四,要約須到達受要約人。
7、要約邀請從合同法第15條的規定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它和要約都是和訂立合同有關的意思表示。
8、但要約以邀請對方和自己訂立合同為目的,要約邀請則以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為目的;對要約的接受構成承諾,對要約邀請的接受只構成要約;要約是法律行為,要約人發出要約后受要約的約束,一旦要約被對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要約邀請通常不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9、兩者性質不同,法律后果也不一樣,實踐中將要約認定為要約邀請,或將要約邀請認定為要約,勢必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發生重大影響。
10、因為追求交易快捷等原因,實踐中當事人意思表示的性質往往缺乏明示,而要約和要約邀請的界限實際上比較模糊,這就使得一些與訂立合同有關的意思表示的性質難以界定,例如,商場柜臺內標明價格陳列的商品和發廊標明價格的服務,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就一直眾說紛紜。
11、 如何區分要約和要約邀請?我們認為方法大體有四種: 1.依法律 合同法第15條中規定:“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12、”但法律有明確規定的僅限于這幾種,而且其中的商業廣告同時又規定“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13、何為符合要約規定,何為不符合要約規定仍不明確,等于兜了一個圈子又回到原來出發的位置,所以依法律不能全部解決問題。
14、 2.合同的必要條款是否齊備是要約和要約邀請的重汰區別 看合同的必要條款是否齊備是傳統民法里區分要約和要約邀請的主要方法之一。
15、雖然由于合同法大大減少了合同的必要條款,縮小了這一方法發揮作用的范圍,但在某些時候仍能發揮一定作用。
16、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全面。
17、全面就要求必須具備合同的全部必要條款。
18、例如,一份訂單只有采購貨物的名稱、規格,沒有數量,不可能成為要約。
19、 3.依交易習慣,特別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 出租車開亮空車燈,行業慣例通常視為向不特定人發出要約,而非要約邀請,因此乘客上車只需告訴司機目的地即可,無需另行協商。
20、兩個當事人在以往的交易中形成固定的交易習慣,則可能一方“需要300噸”的電報也可以構成要約。
21、 4.看行為人是以和對方訂立合同為目的還是以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為目的 這是法律上區分要約和要約邀請的最主要方法。
22、因為目的屬于主觀范疇,很難作為客觀的認定標準,合同法專門規定了一項制度使行為人在行為時將其主觀目的反映于外部,這就是第14條第2項要約要“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23、本規定的目的是使要約人在要約中明白無誤地向對方表明這是一個要約,不是要約邀請,使對方不致發生誤解。
24、按本規定,凡是表意人未明確(不論其表述方式如何)表示其是一項要約的,一律推定為要約邀請。
25、實踐中商業廣告注明“限售30套”、“先到先得”,或注明有效期的,通常視為已經“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26、相反,如意思表示上載有“僅供參考”、“須我公司最后確認為準”、“配置、價格如有變化,恕不另行通知”等字樣,則肯定表示表意人不受該意思表示拘束,不構成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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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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