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学》读书笔记(part8)--犯罪心理的主观差异(中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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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犯罪心理的主觀差異(中上)
文章目錄
- 犯罪心理的主觀差異
- 過失犯罪的心理
- 過失犯罪心理概述
- 產生過失犯罪的心理原因
- 過失犯罪的認識特征
犯罪心理的主觀差異
過失犯罪的心理
過失犯罪心理概述
我國刑法第15條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這一規定表明,人們的某些過失行為是可能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過失犯罪雖無明確的犯罪動機、目的,亦無犯罪的決意,但作為一種犯罪行為,其復雜的心理現象和過程,是犯罪心理學研究的重要課題之一。
依法追究過失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其目的在于加強和完善社會主義法制,建立和維護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這是保障國家建設的需要,是完全符合廣大人民的利益的。
刑法分則有關條文規定的過失殺人、過失傷害致人重傷、失火等行為,都表明只有過失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時,才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確定過失犯罪,必須查明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引起嚴重后果。
刑法第15條的規定表明,過失犯罪有兩種類型:
①疏忽大意的過失
②過于自信的過失
- 疏忽大意的過失
(1)疏忽大意的過失的特征
①一是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后果;
②二是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
凡具備上述兩個特征,即構成疏忽大意的過失。
(2)判斷行為人對自己行為危害后果是否應當預見的心理標準
①第一,客觀標準,就是指在某種具體情況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夠預見的結果,行為人就應當預見到,但如對該種結果的預見需要有一定的專門知識,那么,只要對這種專門知識具有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預見到的結果,則行為人就應當預見到。但是,確定一個人是否構成疏忽大意的過失,應根據行為人的個人特征來判斷其是否應當預見到某種危害結果。客觀依據僅僅是定性時初步判斷的參考依據。
②第二,主觀標準,就是在某種具體情況下,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條件,如年齡、發育狀況、知識水平、經驗范圍和技術熟練程度,能夠預見自己行為的危害后果,那么對行為人來說,就視為應當預見。由于主觀標準是依據個人的特征來判斷行為人是否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而在認定行為人是否應當預見自己行為的危害后果時,應主要依據主觀標準。
- 過于自信的過失
(1)過于自信的過失的特征
①一是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有預見性;
②二是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
凡具備上述兩個特征,即構成過于自信的過失。
(2)過于自信的過失與間接故意的不同心理特征
過于自信的過失與間接故意的共同心理特征在于:
①第一,二者都預見到了行為的危害結果,而且都只預見到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
②第二,二者對危害結果的態度,都是不希望其發生。
二者的心理特征的主要區別在于:
①第一,過于自信的過失,行為人輕信危害結果可以避免。而間接故意的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可能引起的危害結果,在主觀上不是輕信可以避免,而是采取漠不關心的態度,有意放任,無意防止,發生了也不違背其意愿。
②第二,過于自信的過失確實具有可能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任何因素;而間接故意則根本不存在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任何因素。
在司法實踐中,必須嚴格、準確地把握過于自信的過失與間接故意的心理實質和特征,否則就不能準確地定罪量刑。
產生過失犯罪的心理原因
引起過失行為的往往不是一種原因,而是多種原因復合作用的結果。
- 決意不當
如行為人應當實施行為無行為決意,或對不應實施行為有行為決意,均屬不當決意。從過失行為的法律含義不難看出,不當決意是過失行為的重要心理因素。
不當決意的形成,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
首先,受過于自信心理的影響,行為人自認為其能力足以克服障礙,避免危險,不顧一切冒險,實施實際上超越其能力的行為,結果導致危害后果的發生。
其次,受強烈情緒的影響,行為人本應實施正當行為,由于強烈情緒的影響。例如,陷于恐怖、驚慌、憤怒或悲傷的狀態,多無法及時決意實施其應當立即實施的行為,從而造成事故。
最后,受強迫觀念的影響,有些行為人受某種強迫觀念的影響,實施自己本不欲實施的行為。這種因強迫觀念而實施的行為,即為強迫行為。
- 過失與注意義務的違反
過失行為必須有違反注意義務的事實存在方能成立。法律對注意義務的要求因個人特征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注意義務視不同的性質,可分為以下兩種:
①預見危害的注意義務
依照因果法則,有危害原因的出現或存在,就可能有危害結果的發生。行為人如有預見某種行為將導致某種危害發生的可能性的注意義務,但并未預見,并實施這種行為,如果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則行為人即因違反預見危害義務而構成過失行為。
②避免危害結果的注意義務
對于可能發生的危害結果,應注意避免其發生即為避免危害結果的注意義務。
- 過失與意識狀態不佳
行為人在負有預見或避免危害結果的義務時,應當保持良好的意識狀態,否則將難以引起應有的注意,以致引起危害結果的發生。
意識狀態的變化,任何人均不可能完全隨意控制。因為種種自然的、人為的因素均可能引起意識狀態的變化,如疲倦、饑餓、醉酒等都可使人的意識削弱或喪失。但是,負有一定注意義務的人,當其必須盡其義務之際,應當采取相應的措施,使自己處于最佳的意識狀態,否則將難以預見或避免危害結果發生。如行為人不作這種努力,或者故意陷入不佳意識狀態的行為,而違反注意義務導致危害結果發生,將構成過失行為,如汽車駕駛員酒后開車肇事即是常見的不良意識狀態引起的過失行為。
- 過失與行為態度
對于某些行為特別是具有一定危險性、須高度集中注意力的行為,如行為人持不當態度,則將導致嚴重后果的發生。
①不滿和怨恨的態度
②敵對抗拒的態度
③冷漠和輕率的態度
④驕傲自滿的態度
⑤偏頗的態度
過失犯罪的認識特征
- 過失犯罪與認識
凡有意識實施的行為,行為人對其行為及可能引起的后果,均先有認識。過失行為的行為人也是在意識狀態中實施其行為的,因此,對其所實施的行為或行為可能引起的后果是有所認識的。
過失行為的行為人不希望有危害的結果發生,但最終出現了危害結果。從其認識上分析,有兩種不同的情況:
①一是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有預見,有認識;
②二是行為人對于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毫無預見、無認識,只對行為本身及可能產生的合法結果有認識。
犯罪心理學將第一種情況稱為有認識的過失,第二種情況稱為無認識的過失。無論哪一種過失,都有其復雜的心理機制,就一般情況而言,過失行為同以下心理機制有密切的關系。
(1)行為人行為的目的與行為結果不一致
人的行為除自動行為與習慣行為外,均有為行為人所認識的明確目的,過失行為亦不例外。行為目的是行為人實施行為所欲達到的目標,行為結果則是因為行為的實施而發生的客觀事實。
過失行為的行為人都希望行為的結果與行為的目的一致。在這種心理狀態的主導下,行為人將選擇并實施某種行為。因而此時的行為選擇即成為成敗的關鍵。如行為人錯誤地選擇了行為結果與行為目的將不可能一致的行為,則屬過失行為,如果由此引起嚴重危害結果,將構成過失犯罪。
(2)行為人的知識經驗與判斷
人們有意識的行為都是以過去所獲得的知識經驗為基礎實施的,即借助過去的知識經驗并加以演繹或歸納使認識深入未知的領域。
過失行為之所以形成,常常同行為人的知識經驗有關。過失行為常常是由于行為人演繹、歸納及利用其知識經驗的錯誤,以致未能洞察行為與結果的必然因果聯系,或行為人不具備避免結果發生的能力。這種情形大致有以下兩種形式:
①行為人欠缺必要的知識經驗:某些行為依照與其有關的正常知識經驗判斷,應知其具有高度危險性,但行為人欠缺實施這種行為應必備的正常知識經驗,并未認識到其中的危險性,貿然采取行為,以致引起危害結果的發生。
②行為人對知識經驗的不當借鑒:行為人自認為過去所處的情況與現在所處的情況相同,而過去并未發生過危險,以舊經驗為依據,蓋然判斷此次行為亦無危險。有時亦因行為人認識別人同樣的行為未引起危險,自己所處的情況與別人相同或更為有利,于是得出行為不具危險或危險完全可以避免的結論。
(3)行為人遺忘
行為人因遺忘而構成過失犯罪,多表現為以下兩種形式:
①行為人記憶的欠缺
②行為人再認的困難
- 錯覺與過失行為
錯覺就是對客觀外界事物不正確的知覺。錯覺可能是生理和心理等多方面原因引起的。
(1)錯覺的分類
(略)
(2)錯覺產生的原因
①對象的客觀環境變化
②同一分析器內或不同分析器之間的相互作用
③過去經驗的影響
④年齡因素的影響
(3)錯覺與過失行為的關系
由于錯覺同人的知識經驗、認識事物的共同規律、分析器的狀態等多種生理、心理現象密切相關,而許多過失行為又與錯覺有一定聯系,因而,分析和掌握錯覺產生的具體原因,對于研究過失犯罪的心理是具有積極意義的。
對錯覺的分析可以:
①確認行為是否具有過失的性質
②確定過失行為人的責任程度
③避免和減少過失行為的發生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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